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21年7月2日15时许,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东向南逆向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长城环岛东北角处,适有齐某某在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走,小型轿车左前部与齐某某身体接触,造成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7月7日死亡。经鉴定,齐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待。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齐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申请书、火化证明,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丧葬费28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小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书 记 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