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150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9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张凤路7公里300米处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程某撞倒,造成被告人李某某、程某受伤,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于2021年9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智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段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