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458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6月8日15时39分许,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百葛桥下时,因未注意限高,车辆所载集装箱撞到百葛桥梁下沿,集装箱向左翻落砸到被害人柳某,致柳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柳某符合胸部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柳某为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民警处理,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1年8月2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广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