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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107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9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07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东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与中干渠路路口时,适有刘某1(女,殁年3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后轧过刘某1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刘某1受伤,两车及刘某1随身物品损坏。郭某某当场报警。后刘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无责任。经鉴定,刘某1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陈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赵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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