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京0111刑初99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09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1刑初99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至本市房山区长阳镇107国道朱岗子村南,因超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将靠东侧同向步行的李某1撞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1符合胸部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无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1年2月9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付某某将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理赔金全部给付被害人家属,并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至本市房山区长阳镇107国道朱岗子村南,因超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将靠东侧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1撞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1符合胸部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付某某将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理赔金全部给付被害人家属,并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1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补充勘查笔录,监控录像,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小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林伯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