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222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新村北区门口处,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郝某1撞倒,造成郝某1受伤,2021年4月18日郝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丰某某经电话传唤至昌平交通支队。
2021年6月10日,丰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1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某、郝某2、张某、李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情况说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物品收集清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年检标志复印件,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执行凭证,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车辆交接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执法决定书,工作说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丰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丰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向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