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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9刑初13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9刑初138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志霞及其助理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8日06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驶入逆行,适遇王某1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张某驾驶车辆左侧与王某1驾驶车辆左前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1左小腿毁灭伤伴异物存留后截肢,右足底开放伤口,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其肢体所受损伤致左股骨远端以远肢体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第一次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逆行,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指定辩护人孙奕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救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一般;且被告人的车辆保险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另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公诉机关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8日6时15分,在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驶入逆行车道,适遇被害人王某1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左侧与被害人王某1驾驶车辆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害,被害人王某1受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1其肢体所受损伤致左股骨远端以远肢体缺失,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当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首次供述时谎称他人驾驶肇事车辆,第二次供述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被害人王某1就民事赔偿一事已另行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已依据民事判决结果对被害人王某1及其驾驶车辆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张某尚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其在被害人王某1住院治疗期间曾给付被害人王某1亲属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人王某2、来某、张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另其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王某1的损失已经得到部分赔偿,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的指定辩护人孙奕关于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救助,且被告人的车辆保险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另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公诉机关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一般,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延景

人民陪审员  谢亚亚

人民陪审员  姜桂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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