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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1321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3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丁玉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17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街南口处,驾驶×××号解放牌自卸货车由东向北右转弯时,其车前部右侧将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的被害人赵某(男,殁年37岁,北京市人)连人带车撞倒,右前轮将赵某辗轧,造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赵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的亲属人民币10.5万元,取得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邱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的解放牌自卸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街南口处由东向北转弯时,车辆前部右侧将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赵某(男,殁年37岁,北京市人)连人带车撞倒,货车右前轮将赵某辗轧,造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邱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赵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邱某某补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邱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自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邱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补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民陪审员  田春莹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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