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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1274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127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戚某某驾驶“北京”牌农用运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北路东二旗村南口处时,将被害人李某1(男,殁年31岁)同方向行驶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北×××)连人带车撞倒,造成李某1受伤,车辆损坏。李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认定,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122报警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李某2、梅某、李某3、李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肇事车辆载货质量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号牌说明,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司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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