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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265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1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265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21年3月1日6时10分许,驾驶×××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路与小武基村一队北口交叉口由南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骑行三轮车的被害人蒋某(女,殁年72岁,北京市人)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蒋某受伤。被害人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6月4日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2021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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