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8刑初183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天秀路安和园北门人行横道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女,殁年79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华某某将胡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胡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因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华某某为全部责任。被告人华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华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华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录像、涉案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照片、122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樊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