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91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1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村路口时,适有吴某(男,殁年68岁,顺义区人)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内乘陈某)由南向北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右前部相撞,造成吴某死亡,陈某受伤,两车损坏。
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报警。经鉴定,吴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吴某为次要责任,陈某为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吴某1、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货运机动车测量单,保险单,诊断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22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