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247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9日12时17分,被告人闵某某驾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高速出口附近,向右连续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驾驶×××号“川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驶入四环主路)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20岁,北京市人)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闵某某连续变更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张某违反禁止规定驾驶二轮摩托驶入四环主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人闵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闵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1年7月14日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李某等人证言,122接处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道路监控视频,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闵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