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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刑初1085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1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108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北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某村村口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无号牌,后乘刘某),致张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配合民警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刘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mg/100ml;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刘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薛某、高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为杰

人民陪审员  张振安

人民陪审员  赵桂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宋姝凝

书 记 员  倪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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