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27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房顺建、被害人之子薛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V050468002号监控杆处,其驾驶车辆前部与薛某2(男,68岁,河南省人)驾驶的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薛某2受伤,三轮车损坏。事发后,卢某某驾车逃逸。薛某2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2月28日14时许,卢某某前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北路V050468002号监控杆处,其驾驶车辆前部与薛某2(男,68岁,河南省人)驾驶的三轮车后部相撞,造成薛某2受伤,三轮车损坏。事发后,卢某某驾车逃逸。薛某2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2月28日14时许卢某某自动投案。现已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薛某1、李某、韩某1、韩某2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对被告人卢某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欢
人民陪审员 罗艳秋
人民陪审员 刘帅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