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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8刑初346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2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4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18时许,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李各庄小区门前路段时,适有李玉珠由南向北步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李玉珠身体后部接触,造成李玉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李玉珠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玉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李玉珠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梁立强、尹硕、耿卫革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谅解书及道路交通师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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