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108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3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林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路交叉口西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徐某相撞,造成徐某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经鉴定,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为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前往通州交通支队,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蒋为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