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85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沙岭加油站东侧南北道Y259乡道路段处,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适有被害人朱某(男,51岁,河北人)由南向北行走,三轮摩托车前部与朱某身体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前部转向灯可以点亮,其他的灯光不能点亮。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张某、白某、国某、王某2、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材料,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