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商孟军、郭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6时31分许,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骏途达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外环路季庄村西灯岗处,适有穆某某由西向东过马路,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穆某某身体接触,造成穆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穆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穆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事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吴某、穆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电话查询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谅解书,已经本院核实并当庭出示。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无辩护意见,认罪认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书 记 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