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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2刑初992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13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99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戚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通州区九周路某桥南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有卢某1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卢某1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口头通知到案。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1符合胸腹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引起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4月26日,刘某某赔偿涉案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车损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1年5月8日,涉案小轿车的投保公司即太平洋保险赔付卢某1家属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通州区九周路某桥南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有卢某1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卢某1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口头通知到案。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1符合胸腹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引起死亡。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4月26日,刘某某赔偿涉案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车损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1年5月8日,涉案小轿车的投保公司即太平洋保险赔付卢某1家属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靳某1、孙某、佟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现场图,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挂靠合同,委托书,协议书,收据,视听资料,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保险支付凭证,称重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靳某1、卢某2、靳某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已执行清。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某均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为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事故对方车损等费用,且保险赔偿金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帅

书 记 员 段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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