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1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21年4月30日20时41分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密三路东邵渠镇界牌村南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适有高瑞忠(男,50岁,河北省唐山市人)驾驶“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吕某某所驾驶车辆右后侧与高瑞忠所驾驶车辆右前部接触,造成“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路东侧边沟内侧翻,高瑞忠死亡。经鉴定,高瑞忠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吕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瑞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高某、张某、马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补充说明及交通事故照片,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吕某某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桂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