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063号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并有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周**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于2021年5月7日15时许,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内乘: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贤西辅路南五环北侧100米,后车辆右侧与道路西侧桥墩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通事故书认定,周**为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具有自首及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