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京0113刑初816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81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31日6时35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被害人文某(男,殁年59岁,江西省人)由南向北行走,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文某身体相撞,造成文某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后骆某某报警,被民警查获。经认定,骆某某为全部责任,文某为无责任。经鉴定,文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骆某某已赔偿文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天娇

书 记 员 米京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