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81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31日6时35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骆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被害人文某(男,殁年59岁,江西省人)由南向北行走,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文某身体相撞,造成文某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后骆某某报警,被民警查获。经认定,骆某某为全部责任,文某为无责任。经鉴定,文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骆某某已赔偿文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天娇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