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京0118刑初282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1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密兴路墙子路检查站东侧,酒后无证驾驶“大江”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东行驶,三轮摩托车上乘坐贺某1、贺某2、田某,适有彭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中运”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重型罐式半挂车左侧车轮与三轮摩托车右后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贺某2当场死亡,夏某某、贺某1、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贺某2、贺某1、田某无责任。经鉴定,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夏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小于5mg/100ml,贺某2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因贺某2、贺某1、田某与被告人夏某某是亲属关系,不要求夏某某赔偿并对夏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书 记 员 尹丹梅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