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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刑初字第00249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1   阅读: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禹刑初字第002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2-02
合 议 庭 :  殷凌云王瑞青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孙峻、被告人周某2及其辩护人夏吉友、被告人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杨在勇、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1在滁州市成立了康多公司,该李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周某2负责传销返利资金的结算工作。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1、周某2二人在滁州市注册成立了慨尔慷公司,分别任公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2014年元月,慨尔慷公司改名为“天道助康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由李某1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周某2负责传销返利资金的结算工作。2013年4月起,上述二人又雇佣被告人魏某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网站建立、网站数据维护登记、联系会议地址、布置代理商参加会议的会场等综合工作。李某1、周某2在上述三家公司存续期间,以销售西安康多药业生产的妇科消毒用品“金皇后(玉皇后)”等产品为名,为扩大产品销售获取最大化的个人不法利益(金皇后进货价30元每盒,销售价488元每盒),该李和周商定后,设定了以“金字塔”型拉人头、层层返利、无限发展为手段的销售模式,并根据其二人制定的返利的五种计酬模式,设计了相对应的软件程序,在公司的互联网上用于向下线代理商结算返利费用。在实际的传销活动中,该李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该周负责该传销组织中上下线资金结算及返利工作,魏某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具体执行,同时公司又聘请高某甲(任公司副总)等人对公司的上述返利模式在江苏南京、安徽滁州、来安、凤阳、蚌埠等地进行宣讲,培植当地骨干成为地区负责人,并在当地成立所谓的公司办事处。截止2013年年底,该二人通过上述销售模式在各地发展所谓的代理商共计3000余人,涉案资金2500余万元。

2012年6月,经该传销组织凤阳地区负责人赵成芳(另案处理)发展被告人孙某甲成为该传销组织蚌埠地区负责人,并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御景翰苑9号楼3单元1201室成立慨尔慷公司蚌埠办事处(以下简称蚌埠办事处),同样以代理推销陕西康多药业所产“金皇后”产品为名,伙同高某甲共同向参加者对上述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大肆鼓吹该公司所谓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直销模式,鼓励参加者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现金购买对应不等数量的(20、30、50盒“金皇后”)上述产品,并办理用于获得工资返利的指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后,方可取得该公司相应级别的代理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代理商可以继续以招商为名,发展他人购买产品,并按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地位、被发展人人头数量、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购买额,依据被告人李某1、周某2制定的五种计酬方式,获得相对应的工资(即为提成和返利,通过被告人周某2在网上结算后,通过网银转账到个人农业银行卡),公开在蚌埠市区及三县范围内进行所谓的“直销”活动。2012年至今,经孙某甲本人或经其下线“代理商”发展加入的潘某甲(负责市场开发、宣讲公司返利制度、收取下线会费)、赵某甲(宣讲公司返利制度、活动策划、会场布置、产品宣讲)、朱某(传销组织五河、固镇地区负责人;会议主持、宣讲公司返利制度)、徐某甲(负责奖金模式的宣讲)等人因“态度非常积极”逐渐组成该传销组织的领导核心团队,且相互分工明确。2014年1月,孙某甲将开展传销活动的宣讲、聚集地移至蚌埠市禹会区金域名城商业街9栋5号“天道助康保健品专卖店”店内。截止2013年年底,该非法传销组织在蚌埠市发展传销人员97人、层级十三层以上、涉案金额60万元以上(以交纳最少数额计算:97人×6400元=6208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相关被告人,并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单查询,临时羁押证明,扣押清单,企业营业执照,蚌埠市办事处会议计划、培训课程表,慨尔慷公司人员通讯录及人员名单及层级数量,慨尔慷公司授权书,慨尔慷公司产品方案、价格表及奖金分配方式,销售单据,账册,代理商申请表及加盟协议书,慨尔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慨尔慷公司网站截图,各被告人之间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证据光盘,证人高某乙等29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周某2建立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魏某、高某甲、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朱某、徐某甲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布置、协调职责,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九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其认可有传销的行为,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本案存在传销活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其符合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其理由是:本案是以公司名义销售产品,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均不直接发展代理商,他们只拿工资不拿代理商销售产品的返利。公司和代理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而不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是否购买产品、购买哪种产品、购买多少产品,均是自愿,购买产品后是否加入公司销售,代理商也是自愿。虽然公司设立了“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但这只是适用于代理商而不适用于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被告人李某1。代理商根据自己或者其发展的代理商销售产品数额,提取相应返利模式,虽然这种营销模式涉嫌传销,但否定不了这种模式是激励代理商或者消费者购买更多产品的目的。公司计酬模式公开,返利透明,且公司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返利模式给代理商返利,没有欺诈、胁迫行为。因此认为这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产品销售业绩作为返利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被告人周某2在送达起诉书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不清楚构成何罪;其当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作了辩解称不存在欺诈,同时称其如果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同意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根据《意见》第五条规定,本案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产品销售业绩作为返利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2)被告人周某2在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均只是受公司领导李某1指派从事按事先设定的网络程序计算,并支付返利工作,在公司没有职务,即便周某2在慨尔慷公司是法人代表,但公司唯一出资股东是李某1,公司大小事务包括决策、人事、财权,均由李某1控制,其仅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周某2也没有发展任何下线,不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只是一般参与者,其受公司指派的工作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如本案被作为犯罪处理,周某2很大程度上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上,周某2等人均未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未有胁迫行为,更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即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的发展人数3000多人、涉案金额2500余万元均不属实,该指控情节不能成立。(4)周某2在三家公司经营期间,均只是负责网络平台返利结算工作,对公司经营模式、人员安排均无决策权,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属于从犯。另外,在案发前,周某2一贯表现较好,为人忠厚老实,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属于初犯、偶犯;在案发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李某1等人在三家公司经营模式、人员构成等相关案件事实,属于坦白。综上,请求法院给周某2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不予犯罪处理或者从轻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在送达起诉书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当庭称相信法律,请求法院予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魏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在犯罪中没有起组织、领导、策划和宣传作用,只是受公司负责人的指派,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执行和完成正常的工作业务,且只领取正常的工资报酬,没有引诱、骗取被害人的不当利益和从公司获取任何返利报酬,应当是从犯;另外,其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潘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不持异议,同时辩称:朱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朱某此次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文化程度不高,对事物缺少一定的鉴别力,导致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的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且其已主动退还参与传销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3万元钱,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给朱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情况

被告人李某1以销售西安康多药业生产的“金皇后”等产品为名,为扩大产品销售获取最大化的个人不法利益,于2011年9月6日在滁州市成立了康多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期间,李某1设定了以“金字塔”型拉人头、层层返利、无限发展为手段的销售模式,并联系他人设计了相对应的软件程序。康多公司基本经营模式是,必须购买该公司产品才能成为公司会员,且个人交纳280元钱购买1盒(以下均是指“金皇后”)成为普通消费者、交纳1400元钱购买5盒成为铜卡级会员、交纳2800元钱购买10盒成为银卡级会员、交纳5600元钱购买20盒成为彩卡级会员、交纳8400元钱购买30盒成为金卡级会员、交纳14000元钱购买50盒成为钻卡级会员。该产品进价事实在每盒30元左右,后涨价至50元左右。康多公司基本返利模式为,一是零售利润,即公司以280元1盒产品销售给会员,会员向普通消费者销售价格为330元钱,每盒利润50元。二是推广费,即只要直接介绍人员成为公司会员,均可获得他们购买盒数×50元钱的奖励。三是服务费,即一个会员下面可以放两个人,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会员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下一层会员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会员均可以获得返利,此返利也称“碰碰奖”,即如果以交纳5600元购买20盒产品,上线会员发展成功的两个下线会员同时交纳5600元购买同样20盒产品,20盒碰20盒,上线会员就可以得到20盒×50元=1000元奖励;如果下线会员其中一人交纳5600元只购买20盒产品,而另外一人交纳8400元购买了30盒,20盒碰30盒,上线会员只能获得购买数20盒×50元=1000元奖励,未计算返利的10盒可以累计留存,用于与新加入下线会员购买产品后再对应碰撞获得该10盒的返利,总之,只要有留存未碰撞的均可用于下一次碰撞。但这种碰撞后的返利有最高额限制,且当日结清,第二天再重新按上述方式计算当天的奖励,以此循环。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会员直接推广的人员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2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此模式经营到2012年11月份左右。期间,被告人周某2负责该公司财务、电脑程序、返利结算工作;被告人魏某任公司物流部经理,负责收货和发货工作。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1因产品“销售”不畅又成立了慨尔慷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是周某2。慨尔慷公司仍以销售“金皇后”产品为主,再加上一些保健类产品,基本上延用了康多公司时期的“金字塔”型拉人头式的销售模式。个人须分别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购买公司产品,即对应成为公司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公司计酬返利有,一是零售利润,代理商购买1盒产品320元,零售价为488元1盒,利润每盒168元。二是推广费,代理商介绍他人加入即可获得提成,其中被介绍人员分别交6400元、9600元、16000元成为代理商,介绍的代理商分别对应可以得到6400元×0.75×11%=528元、9600元×0.75×13%=936元、16000元×0.75×15%=1800元的提成。三是服务费,也称“碰碰奖”,此与康多公司时期基本相同。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1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五是福利,即以分数来计算,积分达10万分、28万分、60万分、130万、250万分、500万分,分别对应奖励代理商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30万元、300万元。期间,李某1负责慨尔慷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周某2职责与在康多公司相同,仍负责该公司财务、电脑程序、返利结算工作;2013年4月起,被告人魏某被任为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报销的初审、日常接待和公司网站数据维护登记,以及公司负责人交办的事情等工作。2013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甲被聘为慨尔慷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市场营销和培训工作,并在江苏南京、安徽滁州、来安、凤阳、蚌埠等地进行宣讲,后于2013年12月31日离开该公司。

2014年1月,仍因产品销售不畅,慨尔慷公司又以尚未成立的辽宁天道助康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助康公司)名义经营,并将“金皇后”产品改名为“玉皇后”。被告人李某1负责市场营销工作;被告人周某2仍负责人员返利资金的结算工作。天道助康公司基本经营模式是,新加入的会员需交纳660元、2640元、5280元、10000元,成为该公司对应的银卡、金卡、钻石卡、VIP卡代理商。天道助康公司返利模式为,一是市场开拓奖,即每发展一个人购买660元(折算成560PV)的产品,可获得560PV×15%=84元。二是市场管理奖,即发展了2名代理商购买了660元的产品成为其第一层下线,即可获得84元×5%=4.2元;如果下线再发展代理商就成为其第二层下线,即可获得84元×3%=2.52元。三是市场分红奖,即直接或其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只要是放在其下面的),均可按每人提成5元钱,最多10层,日封顶1000元。四是重复消费,即代理商再次购买公司产品,可以获得公司折扣,其直接或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只要是放在其下面,也包含其本人消费)当月分别重复消费达16500元不满33000元、达33000元不满66000元、达66000元不满99000元、达99000元不满198000元、达198000元不满495000元、达495000元或以上,公司分别会对应拿出他们消费金额×6%、消费金额×11%、消费金额×13%、消费金额×17%、消费金额×19%、消费金额×20%用于其和下面团队的分红。五是福利,即公司会员返利总计分别达5万元、10万元、20万元、160万元、480万元,对应奖励苹果电脑、国内旅游、海外旅游、价值10万元轿车和50万元轿车。

截止案发时,康多公司约有会员2700余人、慨尔慷公司约有代理商320余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约470余人。

2014年4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2家中将其抓获,扣押其违法所得7990元;2014年4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将被告人李某1抓获,扣押其违法所得12348元;当日,二被告人被临时羁押在来安县看守所,次日均被带至蚌埠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4年4月28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到被告人魏某居住地滁州市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经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电话通知,魏某于当日到该支队接受讯问;2014年6月15日21时,芜湖市公安民警接举报称在火车站附近的明瑞快捷酒店有可疑男子,后前往对其盘查,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发现108房间男子系在逃人员即被告人高某甲,遂将其抓获。

(二)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情况

2012年6月,康多公司凤阳地区负责人赵成芳(另案处理)将被告人孙某甲发展成为该公司代理商,后孙某甲将被告人赵某甲、潘某甲发展成该公司代理商,潘某甲又将被告人朱某发展成该公司代理商,并逐渐组成该传销组织的领导核心团队。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御景翰苑9号楼3单元1201室设立公司蚌埠办事处,公开在蚌埠市区和三县范围内以所谓的销售“金皇后”等产品为名发展他人购买产品,并根据自己在组织中的层级地位、被发展人人头数量、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购买额,按照被告人李某1制定的返利计酬方式,通过被告人周某2网上结算,获得相对应的提成和返利。

期间,慨尔慷公司授权被告人赵某甲为该公司蚌埠地区负责人,负责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授权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在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甲共同向参加者对“金皇后”等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大肆鼓吹该公司所谓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直销模式,鼓动参加者交纳现金6400元、9600元、16000元购买对应20盒、30盒、50盒不等数量的上述产品,并办理用于获得返利的指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获取该公司相应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资格。截止2013年底,慨尔慷公司在蚌埠地区发展代理商88人、层级十三层以上。

同时,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进行了相应的分工,其中孙某甲是蚌埠地区实际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潘某甲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宣讲公司返利制度、收取下线会员费用;赵某甲主要负责会场布置和宣讲公司产品、返利制度、活动策划;朱某主要负责前台来人接待、会场布置,开会时上台宣传和分享产品心得,积极发展新会员,且是固镇和五河地区负责人;徐某甲负责公司培训、宣传工作,鼓励人员购买公司产品和发展自己下线会员。

2014年1月,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金域名城商业街9栋5号又设立“天道助康保健品专卖店”,按照天道助康公司的经营和返利模式,进行所谓的“销售”该公司产品活动。

2014年4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甲家中将孙某甲和被告人赵某甲抓获;2014年4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蚌埠市淮上区国际义乌贸易城内将被告人潘某甲抓获;2014年4月15日15时,公安机关在辖区采集信息时,将租住在蚌埠市延安路延安2村8栋1单元402室网上在逃人员即被告人朱某传唤到案;2014年6月25日16时30分,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民警接公安机关信息预警系统指令,在合肥站九号站台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即被告人徐某甲,后将其抓获,并于2014年6月25至2014年6月26日临时羁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孙某甲退交违法所得8万元,赵某甲退交违法所得8千元,潘某甲退交违法所得4万元,朱某退交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1∷")'﹥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1于2014年4月9日17时许在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2于2014年4月9日14时许在家中被抓获;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于2014年4月9日14时许在孙某甲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潘某甲于2014年4月9日14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国际义乌贸易城内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15日15时,公安机关在辖区采集信息时,将租住在蚌埠市延安路延安2村8栋1单元402室网上在逃人员即被告人朱某传唤到案;4月28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到被告人魏某居住地滁州市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后经滁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电话通知,魏某于当日到该支队接受讯问;6月15日21时,芜湖市公安民警接举报称在火车站附近的明瑞快捷酒店有可疑男子,后公安民警前往对其盘查,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比对,发现108房间男子系在逃人员即被告人高某甲,后将其抓获;6月25日16时30分,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民警接公安机关信息预警系统指令,在合肥站九号站台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即被告人徐某甲。

2、来安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周某2于2014年4月9临时羁押在来安县看守所,同月10日均被蚌埠市公安民警带离该所。

3、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6月25至2014年6月26日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

4、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均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5、情况说明,证实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侦查的“孙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卷中所涉及其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移交所涉及地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技术中心出具的相关交易信息材料,证实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2相关交易信息情况。

7、飞信通讯联系人名单,证实康多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名单,且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

8、慨尔慷公司授权书,证实慨尔慷公司授权被告人赵某甲为该公司蚌埠地区负责人,负责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授权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另证实该授权书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

9、慨尔慷公司产品方案及价格表,证实2013年9月21日,该公司对“益脑康”、“脑活素”、“紫苏油”、“金皇后”等相关产品进行名称及分类、剂型、规格、零售价、代理价和曾调整价等作出相关规定。另证实该产品方案及价格表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0、产品营养套餐指导意见,证实“益脑康”、“脑活素”、“紫苏油”、“金皇后”等相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和营养组合依据的规定等内容。另证实该指导意见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1、新上单会员名单,证实2013年5月份,迟正秀等26人分别成为公司彩卡、铜卡、银卡、钻石卡级会员。另证实该名单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2、初级和高级代理商名单,证实常乃绒等20人系公司初级代理商;吴显丽等23人系公司高级代理商,总奖金345000元。另证实该名单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3、慨尔慷公司招商办事处申请条款,证实该公司对成立招商办事处具体要求、申请成立的流程、考核条件等情况。另证实该申请条款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4、流程表,证实慨尔慷公司相关的填写会员和代理申请表、会员级别定位与产品选择、按照订单总额汇款到公司并填写汇款通知等流程情形。另证实该流程情形经被告人魏某核对无异议。∷1∷")'﹥某5、相关人员名单和部分人员信息资料,证实徐东坡等人名单和奖金分配、沈萍等相关人员团队示意图以及胡寿宝、谷维刚、周向东、高某甲等人身份信息情况。∷1∷")'﹥某6、扣押物品清单、上交关于李某1公司账务清单,证实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魏某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电脑主机、20张手写层级图(金字塔型人员层级图)、9张人员名单、慨尔慷公司徽章若干、慨尔慷公司宣传画册若干、3个慨尔慷公司授权牌、131个慨尔慷公司胸牌、1台点钞机、10部对讲机、慨尔慷公司迎宾带若干。另证实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慨尔慷公司凭证16本(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该公司明细账1本、2013年度该公司总账和明细账各1本、2012年度该公司明细账1本、该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周某2法人章各1枚;扣押康多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以及2014年1月和2月凭证2本、康多公司总账和明细账6本(2011年、2012年、2013年各2本)、2014年4月至11月现金流水账28本、2012至2013年现金日记账各1本、2013年4月至12月现金账汇总报表1本、康多公司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李某1法人章各1枚、2013年5月存货记录1本、2013年专卖店取货记录1本、2013年销售部取货账1本、2013年4月应收账1本、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康多公司库存商品账2本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某7、相关收据,证实2013年10月30日,丁某交给慨尔慷公司2万元,韩某交给慨尔慷公司2万元,记账人均为夏某。∷1∷")'﹥某8、从被告人高某甲U盘下载打印的招商计划等材料,证实慨尔慷公司销售产品区域代理、加盟方式、奖金分配等相关情况,其中好处有一是享受代理价即利润168元(488元-320元=168元),例如“金皇后”,代理价320元1盒,零售价488元1盒;加盟代理商级别,初级代理商,6400元,20盒;高级代理商16000元,50盒,“一次性订购,终身受益”;二是推广宣传费即广告费2500元;三是市场开拓费即服务费2500元;四是市场管理费,即服务费×20%;五是福利费(积分制),产生广告费积300分,产生服务费积100分,积分达10万分、28万分、60万分、130万、250万分、500万分,分别对应奖励代理商10万元车补、20万元车补、40万元车补、80万元房补、130万元房补、300万元别墅,“无线积累,永不归零”。∷1∷")'﹥某9、刘某提供的相关出库单和入库单、送(销)货单、银行卡存款凭证、首次订货清单、慨尔慷公司专卖店加盟协议书等材料,证实2013年10月19日,刘某和慨尔慷公司代表高广智签订加盟协议。另证实5号专卖店刘某相关经营益脑康等产品以及与夏某之间的资金、与程某之间货物往来等情况。

20、被告人潘某甲提供的慨尔慷公司代理商申请表、该公司蚌埠办事处培训课程表和会议计划、代理商说明会讲稿和慨尔慷产品方案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潘某甲向慨尔慷公司申请成为其代理商,被告人潘某甲、赵某甲、孙某甲、朱某、徐某甲在该公司蚌埠办事处相关组织、培训活动,且系骨干成员等情况,其中培训部有徐某甲、马某甲、赵某甲、张某丙、马某乙;市场开拓部有潘某甲、朱某、李素梅、张某丙;总务会议部有邵鑫山、马某乙、林青海、刘某;主持部有刘静、王某丙、赵玲令、杨焱茹。另证实会议计划有月会、周会、说明会、培训会和考察,以及骨干每周值班情况。

21、被告人孙某甲提供的慨尔慷公司代理商申请表和该公司蚌埠办事处运作计划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等人在该公司蚌埠办事处相关组织活动,且系骨干成员等情况,其中培训部有徐某甲、马某甲、赵某甲、张某丙、马某乙;市场开拓部有潘某甲、朱某、李素梅、张某丙;总务会议部有邵鑫山、马某乙、林青海、刘某;主持部有刘静、王某丙、赵玲令、杨焱茹。另证实会议计划有月会,时间在每月1日(14:00~17:00),内容是月总结计划培训,参加人是全市骨干,主讲系孙某甲;培训会,时间在每周三(14:00~17:00),内容是为什么做?怎么做?参加人是新代理商,主讲系徐某甲(组长)、赵某甲、张某丙、马某甲、朱某、马某乙,分享系李素梅(组长)、朱某、潘某甲等,主持系刘静(组长)、赵路令、王某丙、杨焱茹;考察,时间在每周六(14:00~17:00),内容是健康讲座与调理,主讲高广智,参加人是针对疾病的客户;周会,时间在每周日(9:00~11:30),周总结计划培训,参加人是全市骨干,主讲系潘某甲;说明会,时间在每周日(14:00~17:00),内容是以公司、产品、制度为主,参加人是潜力客户(新人),主讲系徐某甲(组长)、赵某甲、张某丙、马某甲、朱某、马某乙,分享系李素梅(组长)、朱某、潘某甲等,主持系刘静(组长)赵路令、王某丙、杨焱茹。

22、相关顺丰速运单据,证实寄件公司张某甲和收件公司谭震之间物品流转情况。

23、从张某甲U盘下载打印的相关香港康多国际网站、慨尔慷公司网站、辽宁天道助康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网站等材料,证实慨尔慷公司代理商管理等相关情况,其中包括潘某甲、赵某甲、朱某、孙某甲、徐某甲、吴桂庭、乔家兰、赵成芳、成红等人。

24、《金皇后丸剂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实2010年8月1日,陕西康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康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妇科丸剂(金皇后)合作协议事宜。

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材料,证实康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某1,魏某系监事,住所位于滁州市开发区华山东路1999号,成立日期系2011年9月6日。慨尔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某2,李某1系监事,住所位于滁州市南谯北路88号,成立日期系2012年11月26日。

26、取保候审保证金缴款单及情况说明,证实取保候审保证金缴款单显示的李某112348元、周某27990元,系被抓获后随身携带的钱款;取保候审保证金缴款单显示的孙某甲8万元、潘某甲4万元、朱某3万元、张某甲2.3万元,均是退交非法所得款项。另证实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8千元。

27、人员结构示意图和情况说明,证实蚌埠地区参与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传销的人数为88人、层级十三层以上。

(二)辨认笔录和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1∷")'﹥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系列和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2日15时23分至31分,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经周某2辨认,照片中9号的人即是涉嫌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高某甲。另证实2014年6月12日15时47分至55分,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经李某1辨认,照片中9号的人即是涉嫌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高某甲。

2、蚌公电勘字(2014)16、57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相关光盘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7日,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检查,对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送检的编号为“BBEE∕KC-2014-16∕JC-01”的检材使用编号为BBEE/SB-121-001软件工具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在检材“BBEE∕KC-2014-16∕JC-01”中检出与检验鉴定委托要求相关的“JPG”格式网页截屏图片数据文件674个,大小计231MB。检出的数据文件刻录在该实验室制作的编号为“BBEE∕KC-2014-16∕FJ-01”的光盘中。另证实2014年6月30日,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检查,对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送检的编号为“BBEE∕KC-2014-57∕JC-01”的检材进行技术检验,提取、固定于委托事项相关的以下6个数据文件,其文件名分别是“21.xis”、“康多.xis”(编辑长度“13824”)、“康多国际.xis”、“康多国际奖金表.xis”、“康多.xis”(编辑长度“1116672”)、“会员数据.xis”,提取的数据文件刻录至编号为“BBEE∕KC-2014-57∕FJ-01”的光盘里。遂补充侦查卷移送证据光碟七盘,其中六盘由向涉案三家公司提供网站主机服务、系统程序开发维护的工作人员张某甲提供;光盘内容包含涉案三家公司互联网上的登记传销用户数据、传销人员上下线相互关系、后台管理员权限下查看到其他相关内容。另一光盘内容,系由公安机关制作,内容包含根据被告人周某2、魏某笔记本电脑所载传销人员Excel表格等案件相关内容,以及由公安机关利用i2软件制作的涉案传销人员全国架构图。

(三)证人证言∷1∷")'﹥某、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甲在南京博亿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帮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做过软件。2011年4月份,周某2到张某甲所属公司找老板陈海亮称康多公司的程序(奖金结算功能)出了问题,当时康多公司用的是ASP软件。陈海亮即找张某甲来处理程序,后认识了周某2。张某甲按照周某2、魏某的要求为上述三家公司重新开发、维护软件。康多公司后台管理员是周某2。张某甲没有参与上述三家公司开展的传销活动,上述三家公司共汇给张某甲5.7万元钱,其中2.3万元是张某甲的程序费,3.4万元是租服务器费。另证实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人员架构图是一种一个会员下面放两个人,层层向下发展,不受人员、层级限制,类似于“金字塔”形状。张某甲备份了上述三家公司的会员数据,其中康多公司时期的会员有2726人,慨尔慷公司时期的会员是327人,天道助康公司时期的会员是477人,均是注册成功的会员。

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1)程某是魏某的妻子,程某夫妇在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天道助康公司上班,此三家公司主要卖“金皇后”、“玉皇后”妇女保健品,另外还有“纳豆”、“紫苏油”等,分别从陕西和沈阳进的货,但不清楚进货价格。(2)康多公司时期,李某1是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余庆迈是总经理,公司所有事务由他俩负责。2011年底,余庆迈离开,谷维刚任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部;黄建怀是市场部经理,负责会议资料;周某2负责公司财务,各地区办事处将钱均汇至周某2处,并与他联系,其再通过网银返利转给各地区会员;胡艳是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和报销工作;魏某是物流部经理;程某按照周某2的要求收货和向各地区发货,以及担任仓库管理员;张轩负责公司的画册、宣传资料等。(3)2012年11月,慨尔慷公司成立,即不以康多公司名义经营了,董事长是周某2,负责公司财务,其职责与在康多公司一样;程某等人也喊李某1叫董事长,公司所有事务均由他负责;高某甲是市场部经理,负责到各地区宣讲公司产品、奖励制度、返利模式;周向东是市场部讲师,与高某甲职责相同;夏某是会计;魏某是办公室主任;程某和张轩职责与在康多公司相同。(4)只有交纳一定钱款购买公司的保健品,才能成为三家公司的会员或者代理商,且还有级别区分,交的钱越多,级别越高。成为会员或者代理商后,如果再介绍别人购买公司产品,还可以返利,返利是层层拿钱的,且有层级图。三家公司均有自己的网站,显示公司的简介、产品、开会照片和发通知。(5)三家公司实际上是李某1一个人开的,之所以要先后以这三家公司名义而不是一直以一个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原因是有很多会员或代理商交钱后,公司不能及时给他们发货;还有就是很多人交钱后不愿意去做,感觉上当受骗,到公司要钱的事情就出现了,所以他们就决定再成立一个公司来做这样的经营活动。购买三家公司的产品后,不能退货,但可以换货。另证实程某不是公司会员和代理商,其上班时公司里有人说在公司上班就不能做市场,但不清楚是何原因。

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1)张海晏推荐夏某到慨尔慷公司当会计,月工资5000元。当时该公司叫康多国际公司,李某1是董事长,后李某1又成立了天道助康公司,夏某未去办手续。开会时,李某1对夏某说过报销5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魏某签字即可;5000元以上让周某2签字,他是公司法人代表,另外周某2还负责收取客户购买产品的钱。高某甲是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市场开发、拓展和维护,月工资3万元,但到2013年底,公司欠他工资12万元。周向东于2013年2月份进入公司,挂名是公司讲师,主要负责南京地区市场。魏某是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管理员工考勤、传达领导意图、电脑网站维护、核对公司单据和现金账户等,月工资系5000元至6000元。程某主要职责是产品的收发货和公司开会培训时给客户打电话,月工资3800元。张玉婷于2012年进入公司,负责公司宣传单设计、制图,有时帮周向东制作讲课课件,开会时让她拍照,月工资3500元。另证实开始夏某觉得他们是靠高额产品的利润挣钱,后见他们直接收取客户钱,很多不符合财务制度。夏某不知道产品的进价,仓库报表他们按照销售价来做,后夏某认为他们应该是以销售为幌子,靠拉更多的人进来挣钱。夏某没有参与发展其他会员和代理商,仅负责会计和财务管理。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1)刘某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9月份,刘某经张某丙介绍,后在蚌埠市御景翰苑9栋3单元1201室交给孙某甲16000元钱用以购买“金皇后”等产品,并成为慨尔慷公司高级代理商,孙某甲和潘某甲对刘某称以后公司会给其广告费和对碰奖。(2)2013年9月下旬,高广智在蚌埠市御景翰苑9栋3单元1201室对刘某称可以开实体店,后刘某分两次汇给慨尔慷公司5万元,公司给了10万元的产品,即开始经营专卖店。专卖店里人员有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每隔十天半个月,他们在店里组织一次健康讲座,喊一些人来店里听课,人多的时候有20余人。(3)健康讲座一般是高广智讲课;高广智不来,由赵某甲讲课,主要是宣传产品功效和成为代理商的奖励制度;朱某和潘某甲在台上讲产品使用的心得;徐某甲有时也授课,主要推广产品功效、公司奖励制度,但他在公司转为天道助康公司后就离开了。慨尔慷公司负责人李某1来过蚌埠两次。另证实刘某于2014年3月中旬参加过培训,并发展陈某乙为初级代理商。公司产品普遍反映贵,买的人很少;公司产品可以调货,但不能退货。

5、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1)孙某乙系五河县人。2012年10月份,孙某甲、周燕、潘某甲到五河找孙某乙和黄某,并多次劝俩人加入康多公司,后孙某乙和黄某带16000元钱并交给了潘某甲。2013年4月,孙某甲通知孙某乙等人到蚌埠办事处开会称要孙某乙等人每月进行重复消费960元,连续消费3个月,且公司更名为慨尔慷公司,后孙某乙仅交了960元。孙某甲称已交960元钱的会员可以成为慨尔慷公司会员,未交的,即被淘汰。(2)康多公司经营活动是,个人交6400元成为会员,可以买到20盒“金皇后”产品;交9600元可以买到30盒;交16000元可以买到50盒,且对应相应级别。公司有5种返利形式:一是零售利润,孙某乙等人买1盒“金皇后”产品,单价是320元,对外卖是488元,每盒利润168元;二是推广费,即介绍一人成为公司会员,即可获得提成,孙某乙记得介绍一人交160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其可获得2100元。孙某乙和被介绍的人员成为公司后,孙某甲要在网上保单,交的钱在网上被显示为PV值(100元换算75个PV值),孙某甲可以获得相应的提成5%。第三是服务费,公司模式是一个人下面可以放两个人,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两个下线购买产品,上线可以获得奖励,每盒奖励50元,被介绍人员同时交纳6400元钱购买同样20盒产品,20盒碰20盒,上线就可以得到20盒×50元=1000元的奖励;如果下线人员其中一个人交纳6400元钱只购买20盒产品,而另外一人交纳9600元钱购买了30盒,20盒碰30盒,上线人员只能获得最低购买数20盒×50元=1000元的奖励,没计算返利的10盒可以累计留存,用于与新加入下线购买产品后再对应碰撞获得该10盒的返利,总之只要有留存未碰撞的都可以用于下一次碰撞;同时下线人员发展了自己的更下一线的人员购买公司产品,只要是放在左右两边可以对碰,上线均可以获得上述奖励,以此类推,层层提成,无线发展。但该返利有最高额限制,即如果上线当初成为会员时交纳的是16000元,上线当日获得返利最高为11000元封顶;如果当初交纳9600元,上线每日最高奖励为7000元;如果当初交纳6400元钱,上线每日最高奖励为5000元钱。上述返利当日结清,第二天再重新按上述方式计算当天的奖励,以此循环。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1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五是福利,就是以分数来计算,孙某乙购买1盒可以得6分,重复购买的每盒可以得8分;孙某乙介绍的人放在其下面左右重叠部分的,每盒得2分,孙某乙介绍的人放在其下面如果左右均有人且重复消费的,孙某乙可以每盒得8分。积分达10万分、28万分、60万分、130万、250万分、500万分,分别对应奖励代理商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30万元、300万元。(3)慨尔慷公司级别分三种,个人交6400元、9600元、16000元,分别可以成为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慨尔慷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与康多公司基本一样,但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康多公司只要孙某乙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获得他们每人服务费10%,但慨尔慷公司仅能拿到其直接推广人员下面的三层人员;其二是管理费降低,仅能拿到被推广人员PV值的17%。(4)天道助康公司级别分四种,个人交纳660元、2640元、5280元、10000元,分别成为银卡、金卡、钻卡和VIP级会员。返利模式有,一是零售利润,产品改为“玉皇后”,实际还是“金皇后”产品,每盒利润还是168元。二是见点分红,即孙某乙再介绍人消费,就可拿到他们的见点奖,其中成为银卡会员拿5元、金卡会员拿10元、成为钻卡会员拿20元,成为VIP的,也可以拿到20元,最高可以拿到12层,以此类推,层层提出,无限发展。交10000元成为VIP服务中心,保单均从服务中心报,还可获得保单钱数3%的奖励。三是市场开拓奖,即前面两公司的对碰奖,金额只是每人PV值的17%。四是市场管理奖。五是福利奖。(5)康多等三家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购买产品是成为代理商的唯一条件。这三家公司在蚌埠地区的负责人有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徐某甲、朱某、王某乙和孙某乙,其中孙某甲是总负责人;潘某甲也基本上全过问,包括主持会议、负责财物、组织学习等;赵某甲组织开会和收钱、讲课、安排住宿;徐某甲负责讲课,包括销售和返利模式;朱某协助他们几个人工作,且是五河和固镇两县负责人;孙某乙是五河县负责人,在慨尔慷公司期间还负责五河县报单;王某乙是固镇县负责人。(6)孙某乙报单时,需向相关人员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农行卡号和家庭地址,后通过农行将钱汇给周某2。康多等三家公司均有网站,通过孙某乙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可以看到会员的编号、网络图、个人基本资料、奖金明细。孙某乙不清楚蚌埠地区有多少人参与公司经营,但仅五河县有20人左右。孙某乙直接发展了阮持兰、曹琴、丁某、陈大良,共获利1万元,但返利时,公司扣除总返利的10%;孙某乙参加过慨尔慷公司培训过。公司产品不可以退货,但可以调货。

6、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1)高某乙系固镇县人。高某乙通过朋友吴徐某乙介绍认识了孙某甲,后向孙某甲交了6400元钱购买“金皇后”产品及一些保健品。后潘某甲为高某乙填写了一份慨尔慷公司代理商的申请表,高某乙在申请表上签了字,即成为公司会员。(2)过了一段时间,朱某到固镇办事,并问高某乙怎么没有业绩?高某乙称其不了解公司运作情况,朱某就介绍了公司几种返利形式:一是零售产品的差价利润。二是广告费用,即每发展一人,公司会按被发展人购买产品钱数的10%返利。三是服务费用,即对碰奖,其发展的二人都购买公司产品后,他们二人形成对碰,发展人就可以拿到他们二人的对碰奖,并以此类推,无限发展。四是公司管理费用,即其发展的人拿到对碰奖的5%,初级代理商只能拿一代,中级代理商只能拿二代,高级代理商只能拿三代。2014年初,公司又让高某乙等人每人再交纳660元钱才能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代理商,后每人又都交了660元,成为该公司代理商。(3)朱某负责固镇和五河二个县的工作,朱某和高某乙、王某乙在固镇开了一家慨尔慷公司产品专卖店,后又换成天道助康公司产品专卖店,平时由王某乙管理。高某乙将董某、潘某乙发展成为高级代理商,将王丹向发展成为初级代理商。(4)高某乙不知道蚌埠地区谁是负责人,只听孙某甲说他将公司产品引进来,之后他又发展了赵某甲、潘某甲二人。高某乙除参加过天道助康公司在蚌埠“浅草湾”的一次培训外,没有参加过其他的培训和上课。高某乙听孙某甲讲李某1是公司负责人,高广智负责公司市场运行,周某2负责公司后台管理。高某乙还认识潘某甲、赵某甲、杨焱茹、徐某甲、刘某等人。另证实高某乙虽获取公司返利,但还没有收回成本,其因没有时间推销产品,且产品太贵,所购买的公司产品基本上未卖出去。购买公司产品后,不能再退货,但可以调换产品。

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杨某系蚌埠市淮上区人,又名杨炎如。潘某甲向杨某推销慨尔慷公司“金皇后”妇科保健品,后购买了该产品和办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当时孙某甲对杨某称成为会员消费产品便宜一点,当生意做,可以返利,如成为代理商后再帮公司推广和宣传新的代理商加盟,公司可以奖励2500元的广告费。后杨某交给孙某甲66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杨某记得孙某甲称奖励制度有对碰奖、广告费、服务费等。另证实杨某没有发展自己的代理商,也没有宣传奖励制度。“蚌埠办事处会议计划、小组分工、骨干通讯录”表格和“天道助康有限公司专卖店蚌埠市运作计划”表格上的杨炎如名字是他们写的,杨某当时不愿意。孙某甲、潘某甲和赵某甲是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在蚌埠地区的负责人。

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王某甲系固镇县人。2013年11月,高某乙向王某甲介绍和推销慨尔慷公司“金皇后”产品,并介绍了公司的奖励制度和返利模式,层层返利、层层提成、无限发展,且有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2013年12月25日,王某甲交给高某乙6400元钱,高某乙让王某甲填写一张单子,后成为公司初级代理商,后又交了66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的会员。另证实王某甲将孙云梦发展成为天道助康公司的会员,王某甲仅获得返利100余元。王某甲知道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和朱某是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在蚌埠地区的负责人。

9、证人黄某证言,证实黄某系五河县人。网友“周艳”向黄某介绍慨尔慷公司情况,并让其参加和推销公司产品,这样可以挣钱。后“周艳”、孙某甲、潘某甲到五河对黄某称公司有零售产品的差价利润、广告费、服务费用(即对碰奖)、管理费和福利几种返利形式,且有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后黄某汇16000元到孙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卡里,孙某甲让黄某填写一张申请表。之后黄某又交了66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是孙某甲让其将钱汇到周某2卡上。另证实黄某发展孙某乙和张某乙成为高级代理商,孙某乙发展了丁某;张某乙发展了陈某甲。黄某成为高级代理商后获得返利有四五千元。公司产品太贵,没有人买,公司不给黄某退货,但可以调换产品。∷1∷")'﹥某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1)王某乙系固镇县人。2012年,王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孙某甲,他向王某乙推荐“金皇后”产品,并交了6400元给孙某甲,买了20盒,成为康多公司代理商。2013年4月,孙某甲先替王某乙垫付960元,后王某乙转到慨尔慷公司,期间孙某甲从王某乙的提成里将钱扣去;2014年3月,王某乙转到天道助康公司又交了660元。(2)成为慨尔慷公司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必须要对应购买6400元、9600元、16000元的公司产品,该公司返利模式有零售利润、推广费即广告费、市场服务费即对碰奖、管理费和福利五种。成为天道助康公司银、金、钻、VIP会员必须要对应购买660元、2640元、5280元、10000元的公司产品,该公司返利模式有见点分红、市场服务费、管理费和福利费。(3)王某乙感觉公司均不像正常的公司,要想挣钱必须拉人头进来交钱买产品才能提成,拉人进来以后每层只能放两个人,层层往下无限发展,称金字塔型,层层返利。王某乙共获利七八千元,直接发展人员有朱松菊、吴某、代雪莉。另证实蚌埠地区总负责人是孙某甲,赵某甲负责培训和会务;潘某甲和朱某负责市场,朱某还是五河和固镇的负责人。2013年,王某乙在御景翰苑小区参加营销活动,均是朱某通知的,讲课的有高广智、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2014年3月份,王某乙在浅草湾参加过一次培训。∷1∷")'﹥某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陈某甲系五河县人。2013年3、4月份,陈某甲经张某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当时交了16000元购买公司产品,但至今未实际拿到产品。张某乙告诉陈某甲必须要购买6400元、9600元、16000元的公司产品才能成为公司对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2014年4月初,陈某甲又交了66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代理商。陈某甲未参与公司营销活动,也未发展一名下线代理商,即没有收入。另证实公司的经营模式和返利方式与王某乙证言基本一致。∷1∷")'﹥某2、证人潘某乙证言,证实潘某乙系固镇县人。2013年10月16日,潘某乙经高某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办事处,并交了16000元购买“金皇后”产品,后成为该公司高级代理商。2014年3月份,潘某乙又交了660元钱买了2盒产品,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另证实蚌埠地区负责人有孙某甲、潘某甲、朱某和赵某甲,固镇地区负责人是王某乙和高某乙。加入公司条件和公司经营模式、返利形式与王某乙证言基本一致。∷1∷")'﹥某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某系五河县人。2013年9月,邻居张某乙介绍韩某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给了孙某甲16000元钱。2014年春节,孙某乙对韩某称要转到天道助康公司,再交660元钱,韩某不愿意交。孙某乙称如不干,前面交的16000元钱就没有了。后来黄某也说类似话,且他给韩某垫付了660元钱转到天道助康公司。公司至今还差韩某9000多元钱的产品未给。韩某听高广智、孙某甲讲加入慨尔慷公司必须要交6400元、9600元、16000元钱才能成为公司对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这是门槛,成为代理商须发展人员加入才能拿到钱,韩某认为就是拉人头。另证实孙某乙每次对韩某称五河被孙某甲、潘某甲、朱某点名批评,讲五河发展得太慢。高广智每次到五河,孙某甲、潘某甲均陪同,且也讲课。∷1∷")'﹥某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张某乙系五河县人。2013年3月份,张某乙经黄某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于当年5月份汇给孙某甲16000元钱,至今孙某甲还欠张某乙6400元的产品。2014年春节,孙某乙对张某乙称要转到天道助康公司,再交660元钱,张某乙不愿意交。后潘某甲打电话对张某乙称交660元钱,还给“玉皇后”产品,张某乙将钱给了孙某乙,并转到天道助康公司,但未拿到2盒产品。蚌埠地区负责人有孙某甲、潘某甲、朱某,高广智是来讲课的。另证实慨尔慷公司的经营模式与王某乙证言基本一致。∷1∷")'﹥某5、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马某甲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8、9月份,马某甲经马某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他讲该公司产品可以治疗马某甲家人的病,后马某乙带着马某甲到孙某甲处交了16000元钱,购买以“金皇后”为主的一些组合保健品。2013年底,孙某甲对马某甲称慨尔慷公司要转型升级变更为天道助康公司,要交660元钱才能转为该公司会员,如不交,将在网上除名,返利和变更后所有福利积分均没有,产品也不给换新产品。马某甲后又交了660元加入天道助康公司。马某甲加入的目的是为母亲治病,后觉得该公司是骗人的,为此在2013年底,马某甲与高广智还吵了一架。马某甲购买的产品被自己家用了一大半,没有什么效果,就没有发展代理商,也未获利。另证实两个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与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1∷")'﹥某6、证人董某证言,证实董某系固镇县人。2013年9月份,董某经高某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并交给高某乙16000元钱购买慨尔慷公司产品和填了公司代理商申请表,后成为该公司代理商;2014年初,董某转入天道助康公司,并交了660元钱。在慨尔慷公司时期,董某发展了朋友褚某、田柳凤成为代理商;在天道助康公司时期,董某向王曼曼、封维维推荐购买“金皇后”产品,董某总共获得二三千元返利。另证实两个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与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1∷")'﹥某7、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马某乙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6月份,马某乙经李素梅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并交给孙某甲6400元钱购买公司产品,成为初级代理商;后转入天道助康公司,并交了660元钱。马某乙多次参与公司培训或听课,直接发展了马某甲、陶春苗、付保翠成为代理商。马某乙通过发展代理商获得8400元返利,但公司产品几乎卖不掉。另证实两个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与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1∷")'﹥某8、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赵某乙系固镇县人。2013年4月份,赵某乙经朱某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给孙某甲16000元钱购买公司产品,成为高级代理商。2013年底,潘某甲打电话对赵某乙称慨尔慷公司要升级变更为天道助康公司,交660元会费自动升级为钻石级会员,如不交就将其除名,产品也不能调货,后又交了660元钱。赵某乙参与公司培训或听课,并发展了堂妹赵丽丽、同学安翔雨、老师林某成为代理商。赵某乙原先不知道产品价格低,10倍的利润,他们还让赵某乙等人拉人头挣其钱,是骗子。到目前为止,赵某乙仅获返利几千元,损失近1万元。另证实两个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与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1∷")'﹥某9、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陈某乙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10、11月份,陈某乙经刘某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给潘某甲6400元钱购买公司“金皇后”产品,当时她们称买产品公司会给一些奖励,如碰碰奖、推广费、服务奖等,后来刘某给了10盒“金皇后”。陈某乙认为她们说的事不是那么合适,以后也没有去做。

20、证人阮持兰证言,证实阮持兰系五河县人。2013年9月份,阮持兰和孙某乙在一起吃饭,阮持兰称自己身体不好,孙某乙说慨尔慷公司产品可以排毒,并让其去排毒,且称介绍别人购买该公司产品还可以提成。后孙某乙带阮持兰到蚌埠市一个会议室做了一次肝胆排毒,隔了一个多星期,阮持兰让丈夫也去排了一次毒。后阮持兰交给孙某乙6400元,孙某乙给了2盒“金皇后”产品。另证实阮持兰对孙某乙称做该事就是传销,其没有参与该公司召开的会议,也未介绍别人购买该公司产品。

2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王某丙系蚌埠市龙子湖区人。2013年10月份,王某丙经朋友张某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给孙某甲16000元钱购买公司产品,成为高级代理商。2013年底,张某丙打电话对王某丙称慨尔慷公司要升级变更为天道助康公司,交660元会费自动升级为钻石级会员,如不交就将其除名,产品也不能调货。王某丙称其产品够了,也发展不了代理商,产品这么贵,也卖不出,且花了这么多钱,后就未交660元钱。王某丙参与公司培训或听课,但未发展他人成为代理商,现在听说这些产品价格低,卖给王某丙等人这么贵,他们太黑心了。另证实慨尔慷公司经营和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与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

2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曹某系蚌埠市蚌山区人。2013年11月份,曹某经邻居曹芹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了9600元购买公司“金皇后”产品,后朱某打电话让曹某到办事处听课。曹某未发展他人成为代理商,也未挣得一分钱,潘某甲和朱某为此事经常吵曹某。2014年初,曹某还是未挣到一分钱,就找到办事处,但办事处已搬走,后又找曹芹,其称办事处搬走了。接着曹某打电话找朱某要钱,朱某称钱是潘某甲拿的,让其找潘某甲。曹某向朱某要潘某甲电话号码,但她就是不给。后曹某又找到曹芹称其被骗,找她们要钱,她们不给,曹某的丈夫要告她们是传销,曹芹称她们不怕告,为此事曹某和曹芹俩人发生争吵。另证实慨尔慷公司经营、返利模式与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

23、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陈某丙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10月份,陈某丙经张某丙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给潘某甲6400元钱和身份证号、手机号和农行卡号,潘某甲让陈某丙填写了一张申请单。2014年2月份,张某丙打电话对陈某丙称慨尔慷公司改为天道助康公司,还要交660元买产品,如不交就将其除名,且经营模式、奖励计划和返利模式也变了,后陈某丙将660元钱给张某丙带去交了。另证实公司经营、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等和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

2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张某丙系蚌埠市淮上区人。2013年7月份,张某丙经李素梅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后交6400元钱购买20盒“金皇后”产品成为初级代理商;同年10月份,又交了9600元,成为高级代理商;2014年2、3月份,交了132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钻卡会员,前两次是将钱交给了孙某甲,还提供了身份证号、手机号和农行卡号,并填写了代理商申请表,后一次是交给了潘某甲。张某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营销活动,发展了陈某丙、王某丙、高雪梅、刘某、司春,获得七八千元的公司返利。张某丙感觉公司不太正常,要想有提成收入,必须拉人加入公司。慨尔慷公司在蚌埠有办事处,天道助康公司在金域名城有专卖店,店长是刘某,负责人还有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等人。另证实公司经营、返利模式以及蚌埠地区负责人、经营情况等和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基本一致。

25、证人林某证言,证实(1)林某系蚌埠市龙子湖区人,在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工作。2013年10月,学生赵某乙向林某推荐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并介绍与孙某甲认识。林某交了16000元钱和填写申请表,成为公司高级代理商,后赵某乙帮林某办理升级为钻石级会员。(2)公司奖励有零售利润、碰碰奖和积分奖。孙某甲是慨尔慷公司蚌埠地区负责人;赵某甲、徐某甲是培训组的;潘某甲、朱某、李素梅上去分享过产品心得,宣传产品;刘静主持过会议;刘某是蚌埠专卖店店主;赵某甲称林某有文化,将其编入会议组,与邵某、马某乙布置会场。另证实林某参加过公司组织的营销活动,发展了一人加入公司,也到滁州市培训过,听高广智讲过课,其自称是董建华的私人医生,现在看来他们是传销组织,骗人的。

26、证人丁某证言,证实(1)丁某系五河县人。2013年8月,孙某乙到五河向丁某推荐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且给了丁某两粒试试。丁某用后感觉较好,即找孙某乙购买。孙某乙称每盒480元,如分别向公司购买6400元、9600元和16000元产品,可以成为公司初级、中级和高级代理商,每盒320元。后丁某交给孙某乙6400元并填写了一张报单,接着俩人回到蚌埠市,孙某乙将丁某带到一个地方,里面有一个姓孙的和姓潘的人,他们给了丁某20盒“金皇后”产品。(2)后有一个高总到五河,孙某乙打电话让丁某带家人去看病。高总看过后称丁某系高血压和心脏病,并说家里人还有糖尿病和通风等,丁某就相信高总了,高总称用他们的药三个疗程就可以治好,且说拿2万元钱可以买4万元的药。丁某就回家筹借了2万元交给孙某乙,孙某乙给丁某出具了收据。后丁某拿过药回家吃,丈夫称药是假的,且怀疑被骗。另证实他们说如果丁某介绍别人成为公司代理商可以返利,介绍的人越多,返利就越多。

27、证人巩某证言,证实巩某系五河县人。丁某对巩某称张某丁处有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后就向张某丁借了一盒用,感觉有点效果。因巩某认识孙某乙,且知道她是五河代理商,就直接从她手里买了5280元的产品。当时孙某乙给了巩某一个账号,并告诉巩某还可以介绍其他人买该产品,公司会给一定返利,且说了一大堆营销模式,现仅记得碰碰奖、推广费、服务费。巩某未发展其他人员参加,但到蚌埠开过一次会,有人在会上讲公司营销模式。

28、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张某丁系五河县人。2013年11月,朋友丁某向张某丁推荐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因俩人关系好,张某丁就同意购买。后丁某将张某丁带到慨尔慷公司五河专卖店,并向店主孙某乙介绍。孙某乙称最低购买6400元产品可以享受批发价,且称如介绍别人成为公司代理商可以返利,介绍的人越多返利就越多,张某丁表示同意。2013年底,张某丁又交了660元,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另证实张某丁买过产品后向巩某介绍过,她也认识孙某乙。张某丁没有参加培训和发展人员,也没有获得返利,且后悔掏钱购买产品,觉得他们是骗人的或者像传销组织。

29、证人褚某证言,证实褚某系固镇县人。2013年12月,朋友董某向褚某推荐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每盒480元,如成为代理商,每盒320元;代理商有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代理商要一次性向公司交16000元。后褚某交给董某16000元钱,并填写了一张成为代理商的表,成为公司高级代理商。如介绍别人成为公司代理商可以返利,介绍的人越多返利就越多,另外还有对碰奖。另证实褚某没有参加培训和发展人员,也没有获得返利。

30、证人叶某证言,证实叶某系固镇县人。2014年1月份,王某甲向叶某介绍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对女性治疗效果较好,并让叶某拿一点试试,且称分别向公司购买6400元、9600元和16000元产品,可以成为公司初级、中级和高级代理商,介绍别人成为公司代理商可以返利,并无限发展下去,返利模式有对碰奖、服务费、推广费、零售利润、福利等。叶某给了王某甲16000元钱,成为公司高级代理商,后又交了王某甲660元钱,成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另证实叶某没有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也未参加过公司会议,且不知道有多少返利。

31、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邵某通过网友代雪莉介绍加入慨尔慷公司,并交给孙某甲16000元钱,且填了一张表,后成为公司高级代理商,公司主要产品有“金皇后”等。邵某曾和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等人乘车到滁州市听公司李总、高总和徐顺授课介绍公司、产品销售和如何运作才能挣到钱。2014年,邵某听说公司转为天道助康公司还要再交600多元钱,因其坚决表示不愿意交,后被转到天道助康公司。期间邵某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各种营销活动,但没有发展人员参加,也未提成和返利,公司实际就是骗人的,是传销,其被骗了。另证实在慨尔慷公司蚌埠办事处里,孙某甲是总负责人;赵某甲负责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和会务;潘某甲主要从事市场,给人洗脑;朱某从属于潘某甲,会议基本上是她主持,怀远、五河、固镇三县也是她俩负责;徐某甲负责课件、宣传资料、讲解公司制度、产品。另外高广智到蚌埠宣传过公司产品。

32、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徐某乙系固镇县人。2013年10月份,蚌埠朋友孙某甲到徐某乙服装店里介绍专治妇科的“金皇后”药品,并推荐徐某乙也做此生意,每盒480元,如成为公司代理商后每盒320元。徐某乙碍于情面称购买2盒,但孙某甲当时给了5盒,且说按照代理商价格,后徐某乙给了他1600元钱。另证实孙某甲曾打电话对徐某乙称帮其在公司申请成高级代理商,并问徐某乙是否愿意做此生意,后徐某乙称其不愿意做。

3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吴某系固镇县人。2014年1月,朋友王某乙向吴某推荐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产品,每盒是480元,并称成为公司代理商,每盒是320元,公司代理商有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要向公司购买6400元、9600元和16000元产品,以后每发展一名代理商,公司都有返利;如果吴某介绍人购买公司产品,还可以拿到返利,以此向下类推,无限发展下去。另外王某乙还向吴某介绍了其他返利形式,但吴某未记住,后吴某交给王某乙16000元钱。另证实王某乙是慨尔慷公司在固镇县的负责人。

34、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张某戊系滁州市琅琊区人。2009年,朋友王雪打电话向张某戊推荐“御舒丹”妇女保健品,张某戊和朋友薛某各买了一份,至少2000元,当时每盒240元,后该产品改名为“金皇后”。王雪所属公司于2011年改名为康多国际,2012年底改名为慨尔慷公司,2013年底又改名为天道助康公司。公司几次变更,张某戊均未交钱。另证实王雪向张某戊介绍公司情况,意思就是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再发展其他人购买产品,就可以挣到钱,发展的人越多,钱就挣得越多。

35、证人薛某证言,证实薛某系滁州市琅琊区人。2009年4月份,薛某的朋友张某戊、王雪向薛某推荐购买“御舒丹”,并称以后介绍别人购买产品就可以给其返利,当时薛某购买了2000元产品,每盒240元,后该产品改名叫“金皇后”。其公司于2011年改名为康多国际,2012年底改名为慨尔慷公司,2013年底又改名为天道助康公司,董事长是李某1。薛某在从事保险事务时,就认识李某1,他也从事保险事务。另证实张某戊向薛某介绍产品后,王雪向薛某介绍公司情况,意思就是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再发展其他人购买产品,就可以挣到钱,发展的人越多,钱就挣得越多。

(五)被告人供述∷1∷")'﹥某、被告人李某1供述,证实(1)2008年至2009年3月,李某1在滁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9年,刘汉来对李某1称上海有一家公司在做一种“金字塔”拉人头式的销售模式,层层返利。2010年8月,李某1认识西安康多公司老总“林剑勇”,该公司销售“金皇后”产品。2011年4月,“林剑勇”想让李某1推广“金皇后”产品,李某1即同意,后“林剑勇”称要成立公司,否则产品不好销售。2011年8月27日左右,李某1注册成立了滁州康多公司,主要推广“金皇后”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后张嘉源、胡寿宝和吴恩燕找到李某1想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金字塔”拉人头式的销售模式。经李某1同意,胡寿宝找到周向东,周向东又找到专门做软件的陈海亮,陈海亮按照李某1等人的要求设计了一套网络程序,通过该套程序能够将发展人员的钱输进去后自动算出返利,且层层返利。李某1等人商量后经李某1同意,安排周某2去学习该套网络程序。(2)在康多公司时期,合伙人还有总经理余庆迈,负责组织培训、讲课及公司日常工作;李洪洁为市场部经理,负责培训、讲课;张嘉源、胡寿宝和吴恩燕三人在市场部工作,负责培训、讲课和销售;周某2为公司一般员工,负责公司财务、电脑程序和人员返利;魏某是公司一般员工,负责产品发货和收货。公司经营模式是先由公司上述主要人员在各个地区发展总代理,总代理可继续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会员,即个人交纳280元购买1盒产品成为普通消费者、交纳1400元购买5盒成为铜卡级会员、交纳2800元购买10盒成为银卡级会员、交纳5600元购买20盒成为彩卡级会员、交纳8400元购买30盒成为金卡级会员、交纳14000元购买50盒成为钻卡级会员。公司返利模式为,一是零售利润,即公司以280元1盒卖给会员,会员以330元1盒向普通消费者销售,每盒利润50元。二是推广费,即只要直接介绍人员成为公司会员,均可获得他们购买盒数×50元钱奖励。三是服务费,即一个人下面可以放两个人,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会员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下一层会员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会员均可以获得返利,此返利也称“碰碰奖”,即上线发展成功的两个下线人员同时交纳5600元钱购买同样20盒产品,20盒碰20盒,上线就可以得到20盒×50元=1000元奖励;如果两个下线人员中一人交纳5600元钱购买20盒产品,而另外一人交纳8400钱购买了30盒,20盒碰30盒,上线人员只能获得20盒×50元=1000元奖励,没计算返利的10盒可以累计留存,用于与新加入下线购买产品后再对应碰撞获得该10盒的返利,总之只要有留存未碰撞的均可用于下一次碰撞;同时下线人员发展了自己的更下一线的人员(或者上线人员帮助自己的下线发展的更下一线)购买公司产品,上线还可以得到他们以上同样方式、同样数额的返利,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但该返利有最高额限制,即上线当初成为会员时分别交纳14000元、8400元、5600元、2800元、1400元的,上线当日最高获得返利分别对应为11000元、7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如果交纳的是280元,就不计算推广费。上述返利当日结清,第二天再重新按上述方式计算当天的奖励,以此循环。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2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此模式经营到2012年11月份左右。(3)因康多公司利润不高,且管理层之间有矛盾,公司全体负责人开会研究成立新公司,以加大产品价格来增加公司利润,后余庆迈、吴恩燕退出。2012年底,魏某拿着李某1和周某2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慨尔慷公司,大家一致让周某2做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任公司总经理,聘请谷维刚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个市场工作;2013年4月1日,李某1又新聘高某甲为副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市场营销和培训;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是魏某,负责网上代理商的排序、程序设计、维护工作和日常杂事的处理;程某负责公司物流;张玉婷负责公司形象网站维护;夏某是代账会计。慨尔慷公司还是以销售“金皇后”产品为主,再加上一些保健类食品,基本上延用了康多公司时期的“金字塔”型拉人头式销售模式。公司计酬返利有五种模式,一是零售利润,代理商购买1盒产品320元,零售价为488元1盒,利润每盒168元。二是推广费,代理商介绍他人加入即可获得提成,其中被介绍人员分别交6400元、9600元、16000元成为会员,代理商分别对应可得到6400元×0.75×11%=528元、9600元×0.75×13%=936元、16000元×0.75×15%=1800元的提成。此种计酬方式同时并存报单奖,即被介绍人交的钱在网上被显示为PV值(100元钱可换算成75个PV值),代理商可以从上述新加入的会员对应的PV值钱数中再提成。三是服务费,即代理商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下一层代理商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代理商均可以获得返利,此返利也称“碰碰奖”,此与康多公司时期基本相同。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1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五是福利,就是以分数来计算,代理商本人购买1盒可以得6分,重复购买的每盒可以得8分,代理商发展的一名下线和代理商本人购买的产品数量重叠部分的每盒可以得2分,代理商发展的左右两名下线重复消费代理商本人可以得到每盒8分。积分达10万分、28万分、60万分、130万、250万分、500万分,分别对应奖励代理商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30万元、300万元。(4)天道助康公司期间,其全名叫辽宁天道助康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实际还未正式登记成立,是计划中的辽宁天道助康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是李某1和辽宁的“柳庆成”、“刘树林”、“于景泉”合作的,李某1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占5﹪股份,负责市场营销。公司市场方案是李某1和柳庆成、于景泉三人共同制定的,以李某1为主。该方案具体是新加入的会员需交纳660元、2640元、5280元、10000元成为该公司对应的银卡、金卡、钻石卡、VIP卡代理商,但是所有参加者只是交纳了660元钱成为银卡代理商,现在只是试运行。其返利模式为,一是市场开拓奖,即每发展一个人购买660元(折算成560PV)的产品,可获得560PV×15%=84元的市场开拓奖。二是市场管理奖,即发展了2名代理商购买了660元的产品成为其第一层下线,即可从每人那获得84元×5%=4.2元;如果下线再发展代理商就成为其第二层下线,可从他发展的每人那获得84元×3%=2.52元,该奖励2层封顶。三是市场分红奖,即直接或其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只要是放在其下面的),均可提每人5元钱,最多10层,日封顶1000元。四是重复消费,即其再次购买公司产品,可以获得公司16%的折扣。其直接或下线间接发展的人员(只要是放在其下面,也包含其本人消费)当月分别重复消费达16500元不满33000元、达33000元不满66000元、达66000元不满99000元、达99000元不满198000元、达198000元不满495000元、达495000元或以上,公司分别会对应拿出他们消费金额×6%、消费金额×11%、消费金额×13%、消费金额×17%、消费金额×19%、消费金额×20%用于其和下面团队的分红。五是福利,即公司会员返利总计分别达5万元、10万元、20万元、160万元、480万元,对应奖励苹果电脑、国内旅游、海外旅游、价值10万元轿车和价值50万元轿车。(5)康多公司卖的主要是“金皇后”产品,后又增加了其他产品;在天道助康公司期间“金皇后”改名为“玉皇后”。“金皇后”是从陕西西安康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的,具体联系人叫“林建勇”,开始每盒30元,后涨到每盒35元。周某2和魏某清楚每个地区的代理商(会员)具体有多少人,他们是具体操办人,康多公司时期和慨尔慷公司时期所发展代理商人数通过周某2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转账记录中可以查询到,其上面的数字应该是准确的。魏某曾给李某1看过一个EXCEL表,康多公司表格里记录有近3000人,此应该是实际参加总人数。魏某和周某2曾告诉李某1称公司参加的人员和返利在网上的后台数据均是张某甲维护和保存的。另证实蚌埠地区的负责人是孙某甲,他从康多公司到慨尔慷公司一直到天道助康公司都是负责人。

2、被告人周某2供述,证实(1)周某2读初中时即认识李某1。2005年左右,李某1在滁州市卖保险;2006年至2010年,周某2和李某1联系增多;2011年,李某1拉着周某2和他一起在一家公司卖妇科用品。2011年8月,李某1自己组建康多公司时,周某2为他打工;后该公司经营不太好,李某1又拉周某2一起注册成立了慨尔慷公司,法人代表是周某2,董事长是李某1,后又因生意亏本;2013年底,李某1开始对外宣称公司要改名为辽宁天道助康保健品营销有限公司,2014年1月起,李某1在各种场合开始正式经营该公司。上述三家公司销售的产品均是保健品,康多公司时期只有“金皇后”产品,因销售不好,又增加其他产品;在天道助康公司时期,将“金皇后”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改为“玉皇后”,相关产品销售均非常不好。(2)康多公司期间,个人交纳280元购买1盒产品即可成为普通消费者、交纳1400元购买5盒成为铜卡级会员、交纳2800元购买10盒成为银卡级会员、交纳5600元购买20盒成为彩卡级会员、交纳8400元购买30盒成为金卡级会员、交纳14000元购买50盒成为钻卡级会员。成为公司会员后,公司给予返利,具体模式为,一是推广费,即广告费,只要直接介绍人员购买产品或者会员重复消费,钻卡级会员可获得每盒50元的返利,其他会员可获得每盒30元的奖励。二是积分奖,即一个人下面可以放两个人,放在左右两边,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会员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下一层会员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会员均可以获得返利,此返利也称“碰碰奖”(此与李某1供述基本相同)。三是管理费,即其直接推广的人有积分奖,均可得到他们每人积分奖的10%-20%作为管理费,积分奖就是指第二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其中银卡、金卡、彩卡、钻卡级,对应可分别获得10%、12%、15%、20%。此模式经营到2012年11月份左右。慨尔慷公司经营模式与康多公司基本没有区别。(3)加入天道助康公司的条件必须是先购买一定数额的公司产品,即分别购买660元、2640元、5280元、10000元钱的产品,才有资格成为公司银、金、钻、VIP会员代理商,并给予相应的等级产品。代理商必须要介绍或者发展人员进入公司,才能获得提成和返利,且每人每层最多发展两人,无限制层层向下发展,按照购买产品的数量、购买额和公司制定的规定,获得相对应的工资提成和返利。其中一种是见点分红,即该经销商介绍一个人购买公司产品后,至少一人有5元钱的提成;后被介绍的人再介绍他人购买公司产品的,也会有至少5元钱的提成,以此类推,直至第十层后就没有了;另外还有其他形式返利。总之,一个经销商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他的下面就必须有更多的人或更多的产品被推销出去。(4)各地区负责人均跟周某2联系,并将钱均汇给周某2,周某2按公司电脑的一套程序及统计再向他们提供的银行卡里转返利的钱,两张农村商业卡是周某2从康多公司到天道助康公司用于计算和给会员返利用的卡(卡号系62×××86、62×××13)。编号为008上的纸质笔记本是周某2向天道助康公司会员计点返利的记录本,所及内容属实。周某2的U盘中的“会员数据”的EXCEL表格是魏某给的,该表中有身份证、手机号码的人员,基本是康多公司的会员。慨尔慷公司时期,周某2也有一本给会员发钱的本子,后于2014年春节时烧掉。康多公司时期,滁州市区负责人叫“杨庆”,发展会员约有200人;来安县负责人叫“聂富锦”,发展会员约有200人;蚌埠地区负责人孙某甲,发展会员约有100人;凤阳地区负责人赵成芳,发展会员约有20人;河南地区负责人“俞显杰”,发展会员约有10人;南通地区负责人“张晓娟”,发展会员约有100人,但此属于来安地区。慨尔慷公司人员是康多公司直接移过来的;天道助康公司人员也是从慨尔慷公司移过来的,但要交纳660元钱,其中移过来的会员约300多人,新发展会员约100多人,共计400多人。(5)康多公司在网上的后台数据保存、保管、网页运营均是南京博亿岛公司设计的,但一直不符合周某2等人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陈海亮不断地找新编程人来做。2011年6、7月份,陈海亮推荐了张某甲,后觉得他技术不错,就让张某甲按照周某2等人的返利模式理念制出一套程序。该套程序就是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一直使用的返利程序。2012年9、10月份,陈海亮的公司不知为何被山东菏泽警方查封,周某2通过QQ和张某甲取得联系并合作,每月支付他2000元,由他在后台维护公司的网页、人员数据的修改、管理、保存。慨尔慷公司时期,该业务主要由魏某和张某甲联系,并让张某甲按照周某2等人的要求修改、维护数据等工作。另证实魏某和程某负责买货、向各地区发货,以及慨尔慷公司的注册。

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证实(1)李某1通过其他人了解到高某甲擅长市场营销,即电话约高某甲到滁州市面谈合作事宜,李某1称其以前负责市场营销的经理谷维刚辞职,想聘任高某甲为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并详细告诉高某甲想用“直销”模式做市场,该模式原来康多公司就有,只是让高某甲宣讲即可。高某甲表示同意,李某1答应每月支付给高某甲3万元工资,高某甲即于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慨尔慷公司工作,但仅领取了四个月的工资。(2)在慨尔慷公司里,李某1负责全面工作,包括公司制度、返利模式和奖金制度的建立,人员聘用,产品进货与销售,市场的推广和建立等;周某2应该负责公司财务,因高某甲等人工资和出差费用均必须经过周某2签字审批才能到财务部门报销。高某甲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介绍、产品性能与疾病搭配、如何在各地区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和返利模式等市场讲解;周向东是教育部经理,其业务与高某甲相同;魏某是办公室主任,负责后勤接待,协助李某1处理各项事务。(3)要成为慨尔慷公司代理商,必须选择性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的费用,其中至少交6400元才能成为初级代理商,费用直接汇至周某2个人账户上;另外还要向公司提交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本人身份证和手机号码。慨尔慷公司要求公司会员购买的产品主要有“金皇后”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还有其他口服保健品。公司层级模式,按照高某甲所说就是一个人发展两个人,两个人发展四个人,四个人发展八个人,这样无限发展下去,是一个“金字塔型”的人员组织结构。(4)高某甲宣讲的返利模式是李某1告诉并安排的,地点一般在滁州市召开的代理商会议上或者各个地区办事处内,主要有蚌埠市区、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滁州市区、凤阳县、南京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等。公司返利模式有,一是零售利润(此与李某1供述基本相同)。二是推广费,代理商介绍他人加入即可获得提成,其中被介绍人分别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成为会员,代理商对应可分别得到6400元×0.75×11﹪=528元、9600元×0.75×13﹪=936元、16000元×0.75×15﹪=1800元的提成。此种计酬方式同时并存报单奖,即被介绍人交的钱在网上被显示为PV值(100元钱可换算成75个PV值),代理商可以从上述新加入的会员对应的PV值钱数中再提成。三是服务费,即代理商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每一层代理商下面均可发展两个人分放在自己层级图的左右,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下一层代理商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代理商均可以获得返利,该返利也称“碰碰奖”,此与李某1供述相同。四是管理费,即只要是上线直接推广的人再推荐别人加入,均可得到他们每人服务费的10%,服务费就是指第三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下线的返利。五是福利,即以分数来计算,此与李某1供述基本相同。(5)蚌埠地区市场的负责人有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朱某,主要负责蚌埠地区市场的奖金、团队建立、返利模式、产品的宣传和推广。2013年11月份,高某甲还见过一个叫徐某甲的人,听说他以前和孙某甲合作过,中间有一段时间没有做,现又回来合作了。另外滁州市区负责人是赵家梅、凤阳县负责人是赵成芳、南京地区负责人是周建妹、鄂尔多斯负责人是张浩天。(6)公司产品没有退货制度,如果不靠拉人来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的门槛费购买产品成为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这些产品是卖不出去的,因为价格太高。个人在团队里的利润就是靠人拉人购买产品交纳会员费里获得的,且先加入的人永远比后加入的人获得返利要高。慨尔慷公司有自己的网站,由周某2负责。另证实高某甲不是慨尔慷公司会员,现知道这是一种传销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服法,希望宽大处理。

4、被告人魏某供述,证实(1)康多公司期间,法人代表是李某1,总经理是余庆迈,俩人负责公司所有事务,但余庆迈于2012年辞职。余庆迈走后,谷维刚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培训,也向各个地区会员宣讲公司经营模式、返利制度和产品;黄建怀是市场部经理;周某2负责公司财务和网站后台,各地办事处汇钱均要与他联系,周某2通过网银转付给会员返利。康多公司主要经营“金皇后”保健品(以下简称产品),从陕西康多药业进的产品,与林总(“林剑勇”)联系的,进价约50元,另外还有“纳豆松花粉”等产品。魏某担任物流部经理,其职责是提取公司货物,以及接到周某2的通知后按照他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负责向各个地区的报单中心发货。公司经营模式是交纳280元(买1盒产品)、1400元(5盒)、2800元(10盒)、5600元(20盒)、8400元(30盒),对应成为普通消费者、铜卡、银卡、金卡、钻卡级会员。公司返利模式有,一是零售利润,即公司以280元1盒向会员销售,会员向普通消费者销售价格为320元,每盒利润40元。二是推广费,即只要直接介绍人员成为公司会员,均可获得他们购买盒数×50元钱的奖励,最高为2500元。三是对碰奖,即一个人下面可以放两个人,放在左右两边,无限发展,按照购买公司产品数量进行对碰,只要对碰的都可以拿到钱,但每日有最高额限制。另外公司还有奖励会员旅游的福利。魏某记得有一次在滁州大剧院召集会员开会,有800-900人,但实际人数肯定比这多,人员应该在2000多人。只有购买公司产品才能成为公司会员,且要提供身份证、农业银行卡、联系电话。康多公司经营模式是李某1找张某甲做的,公司每月支付张某甲2000元。康多公司会员在南京地区约有300-400人;滁州市区约有300-400人;凤阳县约有100人;江苏南通约有100-200人;蚌埠地区(负责人孙某甲、潘某甲)约有100多人,另外还要河南地区、江苏徐州地区,记不清具体人员数。购买公司产品不退货,但可以换货。(2)2013年5月份,康多公司改为慨尔慷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仅将周某2换成法人代表,但所有事务由李某1负责,周某2负责财务与会计夏某对接,以及转发返利;谷维刚任副总经理,后即辞职;高某甲是市场部老总,负责市场运营维护、开拓新市场、宣讲公司奖励制度、返利模式和产品;胡艳任办公室主任,后即辞职,魏某接任,负责报销的初审、日常接待及公司负责人交办的事情;程某负责公司日常发货、仓库保管员;张某甲做网上程序,公司每月支付给他2000元。慨尔慷公司也是主要经营“金皇后”产品,魏某知道交纳6400元、16000元购买公司产品分别成为初级、高级代理商,但记不清中级代理商交多少钱。慨尔慷公司的经营、返利模式与康多公司基本一样,差别在于成为该公司代理商每季度最低消费公司3盒产品,还要签订代理协议。康多公司会员需再交960元购买公司产品即可成为慨尔慷公司代理商,其级别从康多公司平移过来,此有500人,是魏某按照李某1、周某2的要求在网站上进行注册和排序的;新发展的代理商有100多人,此是魏某在开新年代理商会议时看到的,实际人数肯定比这要多。慨尔慷公司滁州地区约有100人;蚌埠地区(负责人是孙某甲,但公司授权书上是赵某甲)约有100多人;南京六合地区负责人是“方海华”;鄂尔多斯地区约有50人;甘肃地区约有40人。公司还是从陕西康多药业进的产品,发货有时还和林总联系,进价每盒约50元;还有一部分从沈阳高名药业进的,进价在30-50元。产品品种与康多公司基本一样,也不给退货。(3)魏某笔记本电脑里的“会员数据”是程序员张某甲通过QQ邮箱发的,是以前康多公司的原始会员名单数据,应该是全部数据。魏某为配合公安机关,让张某甲将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天道助康公司的人员名单发到其电子邮箱,但魏某不清楚天道助康公司情况。魏某笔记本电脑里的署名为“康多国际”的Excel表格是上述三个公司所有人员名单,该份名单是张某甲备份的数据,标有“康多国际”是康多公司的会员(2726行)、标有“慨尔慷”是慨尔慷公司的代理商(327行)、天道助康公司会员(477行)。出现后两个公司人员少的原因,是因为会员产品积压卖不出去,转过来的会员还要每月最低消费,造成人员大量流失。先后以三家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一直以一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是因为有很多会员或代理商交钱后公司不能及时给他们发货,还有许多人不愿意去做,感觉上当受骗,就来公司要钱,后他们决定再成立一个公司来经营。在魏某台式电脑里找到的康多等三家公司相关的九份文件(电子档),经魏某核实无误,其中“飞信通讯录联系人”中的人员是公司负责人与各地区人员,还有各地的市场负责人。另证实魏某不是公司的会员,李某1对其称只要是公司工作人员就不可以成为公司会员,原因他没有说,魏某也没有问。魏某刚开始月工资是2000元,后涨到5000元。康多公司发给魏某2.4万元钱,慨尔慷公司发给魏某4万多元钱。

5、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实(1)2012年2月份,赵成芳多次到孙某甲家向其介绍康多公司“金皇后”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让其加入公司成为代理商,接着赵成芳又开车带孙某甲到滁州市康多公司去,当时公司董事长李某1等人对孙某甲说该产品前景很好。后孙某甲加入康多公司,并成为该公司代理商。康多公司后又变更为慨尔慷公司,接着慨尔慷公司又变更为天道助康公司,其实这三家公司就是一家公司。(2)赵成芳对孙某甲称康多公司经营活动有,一是代理费,就是产品差价,即代理商购买1盒产品是320元,非代理商购买1盒是488元。二是广告费,代理商每招聘一名代理商,可以拿到代理费的17.8﹪。三是市场费,介绍代理商满2人,可以拿到一个人代理费的17.8﹪;如果被招聘的代理商再招聘代理商,可以拿20﹪;如果下面的代理商再发展其他代理商,不论多少均可拿他们市场费的5﹪。(3)2013年3月份左右,慨尔慷公司老总高广智通知孙某甲及所有的代理商开会称康多公司不做了,经营模式也变了,康多公司会员要想成为慨尔慷公司会员须再交980元重复消费费,如不交,在公司网站上自动除名,且变更后PV值自动清零。具体经营模式是分别交纳6400元、9600元、16000元购买公司产品,即对应成为公司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成为代理商后,再招聘代理商,公司给予返利,一是零售利润,每盒利润168元(与李某1供述基本一致)。二是广告费,代理商直接招聘一名初级、中级、高级代理商,可以分别获得公司700余元、1000余元、2500元的奖励。三是市场服务费,即一个人下面左右可以放两个人,以此类推,左右两边进行产品数量对碰,对碰后每盒公司给50元奖励(与李某1供述基本一致)。四是管理费,即高级、中级、初级代理商分别再推荐人成为代理商,对应可获得被招聘代理商市场服务费的20%、15%、10%。五是福利奖,销售业绩达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可以奖励出国旅游、送车、送房。(4)2014年初,李某1到蚌埠称慨尔慷公司改为天道助康公司,其老会员须交660元才可正常转为天道助康公司会员,如不交即自动除名,且变更后PV值自动清零。公司产品改为“玉皇后”、“脑欣康”、“亮洁晶”。公司经营模式是原慨尔慷公司代理商交660元均可成为钻卡级,人员排序公司自行安排;新加入的人员需交660元、2640元、5280元分别成为银卡、金卡、钻卡级。公司返利模式有见点分红,即银卡、金卡、钻卡级会员介绍人加入或者其介绍人再介绍人加入公司,其可获得5元(最高拿到8层人员奖励)、10元(最高拿到10层人员奖励)、20元(最高拿到12层人员奖励),以上均可层层返利。另外还有零售利润、对碰奖、管理费和福利奖,此与慨尔慷公司基本相同。(5)孙某甲在康多公司和慨尔慷公司是高级代理商,在天道助康公司是VIP会员。孙某甲在蚌埠地区最先是负责人,后赵某甲、潘某甲加入,三个人就一起负责。孙某甲负责货物对接、消息传达、新加入代理商的申请,且汇钱给周某2。公司规定保单15人以上可以成立一个报单中心,公司授权蚌埠成立一个报单中心,被授权人是赵某甲,实际是孙某甲在保单,公司有奖励。赵某甲负责教育培训、活动策划、会场布置、产品宣讲。潘某甲负责市场开发、走动和收钱等工作。朱某成为代理商后,主要负责前台来人接待、会场布置(和赵某甲一起),开会时上台宣传和分享产品心得,积极发展新会员,她还负责固镇和五河两个地方,有事时,孙某甲和她一起去处理。蚌埠地区的办事处原先在御景翰苑9号楼3单元1201室,现在蚌埠金域名城步行街天道助康实体店,该店是刘某和马某甲开的,另外固镇县和五河县各有一个店,公司没有退货制度。孙某甲直接发展的人员能记得的有赵某甲、潘某甲、王某乙、张安琴、沈丽、徐某甲、吴蕊、孙红敏,共获得返利八万多元,均被其用掉。蚌埠地区现有人员50-60人,层级十层以上。蚌埠地区召开过天道助康公司保健品销售活动,且有宣传材料,授课人有赵成芳、张克兵、徐顺、赵家梅、赵某甲、潘某甲、高广智、朱某、杨某,另外在蚌埠和外地开展过培训活动。出示的“天道助康专卖店骨干通讯录”的复印件所记载的内容属实,是赵某甲制作的。另证实孙某甲认为这几家公司在蚌埠地区开展的经营活动有问题,公司利润点分配不合理,涉嫌传销。

6、被告人潘某甲供述,证实(1)2012年10月,赵成芳和孙某甲向潘某甲推销购买“金皇后”产品,并称成为公司会员后有很多好处和利益分配。后孙某甲带潘某甲到赵成芳家里买了50盒产品,并成为高级代理商。接着他们俩又带潘某甲到滁州市听课,不少人在台上讲在公司里一年能挣很多钱,他俩对潘某甲称挣钱不光要卖产品,还要发展会员,会员再发展会员,不停地发展下去,才能挣到更多的钱。后潘某甲以妹妹潘树芹的名义买了50盒产品,接着又介绍朱某向公司购买了20盒,朱某又以其丈夫名义购买了50盒。(2)赵某甲是蚌埠地区总负责人,负责讲课;孙某甲级别较高,主要负责检查每个人的工作业绩;潘某甲负责市场运行、管理和讲课。徐某甲于2013年底被孙某甲拉进来的,但他不是代理商,其主要在蚌埠地区替孙某甲讲成为代理商的好处、公司返利模式和奖金制度。徐某甲每讲一次课,孙某甲即给他钱。刘某是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高级代理商,在蚌埠金域名城开一专卖店。高广智是慨尔慷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市场和讲解公司状况、产品好处、怎样成为代理商、如何发展代理商及公司如何返利等培训工作。另证实潘某甲发展了王素霞、黄元芳、陈某甲、孙文云,其下线有约20人,共获得公司返利两三万元,但不够其成本;另外,其卖药品挣有两三万元,但花销太大,公司产不给退货。慨尔慷公司和天道助康公司的经营和返利模式与上述被告人供述的基本一致。

7、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1)2012年6月份,孙某甲推荐赵某甲购买“金皇后”产品,后赵某甲以钻石级身份加入康多公司;2012年底,孙某甲对赵某甲称潘某甲替其垫付960元转至慨尔慷公司;2014年2月份,赵某甲又交了1320元转至天道助康公司。康多公司和慨尔慷公司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均是“金字塔”型拉人头式销售模式,前者返利费有零售利润、推广费、服务费、管理费;后者返利费有零售利润、广告费、市场开拓奖、碰对奖、福利费(与孙某甲等人供述基本相同)。在康多公司称呼会员,在慨尔慷公司称呼代理商。慨尔慷公司的代理商转到天道助康公司须再交660元购买产品,才能保住原来同样的级别。必须购买公司产品才能成为公司会员,必须要介绍或者发展人员进入公司,才能获得提成和返利。(2)孙某甲是公司在蚌埠地区的总负责人,天道助康公司在蚌埠市金域名城有专卖店,下面有四个部门,一是培训部,主要宣讲公司和产品,由徐某甲负责,还有张某丙;二是市场开拓部,主要推销产品和介绍人员加入,由潘某甲负责,还有朱某;三是总务会议部,主要组织召集会议,由邵鑫山负责,还有马某乙;四是主持部,主要负责会场主持工作、引导维持会场秩序,由刘静负责,还有杨炎茹。另证实赵某甲负责蚌埠地区讲课,主要是讲述公司情况、产品宣传和组织人员学习。赵某甲介绍李梅素交16000元购买50盒产品,获得提成840元,至今共获利七八千元。

8、被告人朱某供述,证实(1)2012年9月份,邻居潘某甲向朱某推荐购买慨尔慷公司的“金皇后”药丸,陈倩倩前后买了20盒,共计6400元,钱均给了潘某甲。后潘某甲帮朱某办加入慨尔慷公司的手续,并签了一份合同,即称为初级代理商。公司经营有零售利润、广告费、市场服务费、管理费和福利费五种模式。慨尔慷公司一直经营到2014年初,后改为天道助康公司,其经营模式是分别交660元、2640元、5280元,即分别对应成为银卡、金卡和钻卡会员,但慨尔慷公司老会员需交660元就成为钻卡会员,如果不交,即取消代理资格。天道助康公司返利模式有见点分红、市场开拓奖、市场管理奖。上述公司经营模式均是“金字塔”型拉人头模式,层层返利。(2)公司在蚌埠地区的负责人有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和朱某,其中孙某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潘某甲是市场开拓部负责人,她介绍公司产品和发展远景,有时还负责收钱;赵某甲负责公司会议地点,开会时他也上台讲公司产品和发展远景。朱某负责前台来人接待、布置会场,有时在会上分享其使用产品的心得,以及负责五河和固镇两个地方的事务,但有事时,朱某和孙某甲一起去处理。朱某现在是天道助康公司钻卡级会员,其直接发展的会员有赵某乙、陶广龙、陈静、陶广莉、王安远、王琳,但其下线不止这些人。(3)蚌埠地区有四五十人参加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均有网站,通过密码和用户名进入网站可以看到返利明细、网络图、购物中心。朱某获利约3万元,实际上是自己交的钱,拿一部分用于返利。公司产品不准退货,因为产品太贵,基本被代理商自己用掉。另证实公司董事长李某1到蚌埠来过六七次,他给朱某等人讲公司产品、经营模式、返利模式、发展前景;赵家梅到蚌埠来过两次,讲参加公司以来的心得体会;高广智是副总,其到蚌埠来过一二十次,所讲内容与李某1基本一致;公司法人是周某2。

9、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实(1)2013年11月至12月中旬,徐某甲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御景瀚苑小区里的慨尔慷公司驻蚌埠办事处工作过,当时与孙某甲有口头协议,徐某甲负责该公司培训、宣传工作,鼓励人员发展自己下线和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代理商。孙某甲答应每月支付徐某甲培训费,但未讲具体数额,至今孙某甲也未支付给徐某甲培训费。该公司奖金有零售利润、广告费、市场服务费、管理费和福利费五种模式。(2)蚌埠办事处授权牌上的授权人是赵某甲,他负责安排办事处人员的值班、会议召集、排宣讲课和介绍公司产品等;孙某甲是全面负责人,基本参与所有活动或者安排他人工作;潘某甲主要负责市场开拓和发展下线人员;朱某主要在会上分享产品使用心得、与他人沟通公司奖励制度,且经常到固镇和五河处理事情,其应是两个县的负责人。(3)成为公司代理商,加入者需交本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并将上述资料交给孙某甲。代理商介绍到人买公司产品就能对应上述五种模式获得返利,且可以无限制发展下线,人员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慨尔慷公司有自己的网站,代理商可以登录上网看到下线人员加入情况、购买产品数量和应获得返利数额。徐某甲未交钱,但有公司会员号,且是高级代理商,此是孙某甲找公司安排的。徐某甲发展下线张洁购买了14000元的产品,获返利一两千元,还发展了杨某、刘静。另证实公司老总李某1到蚌埠来过两三次,其对蚌埠地区参与人讲公司下一步发展规划和解释公司相关制度;高广智也到蚌埠来过两次,主要讲公司产品和奖励制度。徐某甲现在认为该公司是一家拉人头的传销公司,且知道错了,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关于被告人李某1称其有传销的行为,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传销活动的事实,但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等辩护意见。

经查,康多公司、慨尔慷公司、天道助康公司先后均是以高价购买“金皇后”、“玉皇后”产品作为取得公司会员或者代理商唯一先决条件,进价和售价之间过于悬殊,产品难以销售,且不许退货。其经营方式上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其所谓“购买”产品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每名被发展进入公司的所谓会员或者代理商,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加入,且按照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其等级地位,并呈“金字塔”型,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其中参与上述公司并成为会员或者代理商,累计达300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故上述三公司符合传销组织。就被告人李某1而言,其伙同他人直接成立了康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在慨尔慷公司里,被告人周某2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李某1是实际负责人;在天道助康公司里,李某1也是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某1起着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因此,被告人李某1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达到情节严重。与此同时,上述三公司主要是被告人李某1为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不宜构成单位犯罪。故此节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建立公司推销商品为名,伙同被告人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潘某甲、赵某甲、朱某、徐某甲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九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达到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李某1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系组织者和领导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要么是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要么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要么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也系组织者、领导者,但上述八名被告人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相对于被告人李某1而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对周某2、高某甲、魏某在各自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在各自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2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同时表示其如果构成犯罪,希望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魏某到案,后魏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在逃人员,后将其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1、周某2、高某甲、魏某、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等人均未限制相关会员或者代理商的人身自由,也未有胁迫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赵某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8千元,被告人潘某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朱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犯罪虽达到情节严重,但其具有自首和从犯情节,且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孙某甲、赵某甲、潘某甲、朱某、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

五、被告人孙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六、被告人赵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七、被告人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八、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九、被告人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十、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殷凌云

审判员王瑞青

人民陪审员王守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荆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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