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14时许,驾驶“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京沈线太师屯镇前南台村北路段处,适有王某(男,36岁,河北省承德市人)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贾某某所驾车辆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左侧车厢后部同王某所驾车辆左前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死亡。经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贾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丽涓
书 记 员 贺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