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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419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5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41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严伟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日17时50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辛店河东侧路横桥村时,电动车右前部将在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师文萍撞倒,师文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董某某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日17时50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爱玛”牌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辛店河东侧路横桥村时,电动车右前部将在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师文萍撞倒,后师文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任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在庭审中,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及预交金收据等证据,拟证明董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6万余元医疗费,经本院核实,被害人家属认可董某某已垫付3.3万元医疗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表示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张颖军

人民陪审员  王瑞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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