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2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未检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检察官助理李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14时35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由北向南倒车时,适有刘某1(女,48岁,北京市顺义区人)领着其外孙女刘某3(女,2017年3月31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由北向南行走,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左后部与刘某3及刘某1身体相撞,造成刘某3、刘某1身体受伤。刘某3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3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1为无责任,刘某3为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部分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判决,王某某需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王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李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监控录像、工作说明、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白玉龙
人民陪审员 张森达
人民陪审员 单慢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天娇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