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29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1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铁东路与仓上街交叉路口北侧,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线西侧,适有邓忠(男,殁年68岁,顺义区人)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走,小型轿车前部与邓忠身体相撞,后又与道路西侧路树相撞后驶入沟内,造成邓忠死亡,小型轿车及树木损坏。后梁某某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邓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忠无责任。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李某、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村委会证明,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