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43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未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秦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旧忠路某工地西门由西向东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被害人范某(男,16岁)被货车右前轮辗轧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第一时间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告人秦某某及其工作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秦某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询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秦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东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