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9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6日1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白路西马坡公交站南侧,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由北向西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接触后重型自卸货车轧过刘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刘某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经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为无责任。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姚某某后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图、照片、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心电图、谅解书、赔偿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车记录仪录像、道路监控、勘查录像、证人陈某、周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素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