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729号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8时30分许,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柳芳北街交叉路口处向东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被害人牛某(女,殁年81岁,北京市人)相撞,致牛某倒地受伤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后自动到案。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某与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