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8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0日以京顺检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由北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镇×村东路口东侧时,适遇被害人王某(男,殁年90岁,顺义区人)乘坐电动轮椅车由东向西行走,轻型封闭式货车与轮椅车相撞后轧过王某身体,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为全部责任,王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现张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并部分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和解并部分履行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