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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刑初33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7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33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19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公路东辅路薛营收费站东侧路段时,车辆前部将道路东侧行人宛素云(女,殁年58岁,北京市人)撞出,造成宛素云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苑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5万元,不足部分,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苑某的近亲属表示不再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诉讼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金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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