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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105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8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0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15日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密路上辇村北侧,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搭乘王海龙(男,殁年26岁)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熊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车牌号:×××/×××)头北尾南停放于道路东侧、石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前部与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后部相撞,后小型轿车又与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王海龙死亡、吕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8mg/100m1;王海龙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石某、王海龙均无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后被刑事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兰某、黄某、熊某、石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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