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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刑初31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8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317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樊某近亲属樊建财、金晓琴、杨某的诉讼代理人叶竞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与清音街交叉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驾驶自行车行至此处的被害人樊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樊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樊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于2020年10月12日在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投案。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杨某、邹某、李某、陈某、刘某的证言,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进京车证信息查询截图,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正本)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涉案车辆及案发现场照片,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截图、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进入六环处标志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决定书,入所健康检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害人樊某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虽然口头认罪,但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和赔偿,被害人家属不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曲晓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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