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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94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9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9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木路北京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时,适有孙某(男,殁年62岁,顺义区人)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为全部责任,孙某为无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报警。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姚某、杨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车速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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