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30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惠萍、被害人之子潘某1的诉讼代理人郑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0时许,驾驶×××D号广通牌大型双层客车,行驶至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北路T*****号灯杆处,由西向南转弯进入公交车站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潘某2撞倒并辗轧,造成潘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7日死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2月7日自动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暴某、侯某、潘某1的证言、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补充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被害人身份资料、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劳动合同书、122报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害人之子潘某1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玉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