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310号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ד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左堤路农场路处,适有被害人吴某将电动三轮摩托车停放在道路绿化带处进行养护工作,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前部撞到电动三轮摩托车尾部,致使电动三轮摩托车撞向吴某身体,造成两车损坏、吴某受伤。被害人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