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46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与新东路交叉口,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同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饶××相碰撞,造成饶××当场死亡。经认定,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