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京0105刑初191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9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张某(已判决)因醉酒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张某驾驶其名下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运送货物。当日23时许,张某行驶至本市朝阳区东坝南二街与单店中路交叉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超速行驶时,适有刘某(男,殁年24岁,北京市人)驾驶比亚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超速驶来,张某车辆左前部与刘某前部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后于2020年10月19日接公安机关电话到案,其亲属后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万元。马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于某、秦某1、秦某2、方某、刘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心电图检测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轶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