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5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佟某及同事毕某,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南苑路口时,与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佟某受伤、被害人毕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毕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佟某、毕某无责任,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在事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毕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毕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被告人孙某某取得被害人佟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佟某陈述,证人黎某、华阳、张鼎群、窦详坤、孙雪峰、安振永、孙美娟、裴艳伦证言,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保险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单、北京海秋盛兴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饭店结账单,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损伤程度文证审查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毕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仇春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