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8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20年8月25日17时58分许驾驶“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头南尾北停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丰各庄村路西侧,同日19时38分许该车由南向北溜车至道路东侧过程中,适有赵磊沿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重型普通货车左后轮与赵磊接触,造成赵磊受重伤当场死亡。经鉴定,×××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制动系工作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技术要求,赵磊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磊无责任。
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到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现被告人尹某的雇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相关人员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尹某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记员代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