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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刑初158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1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西区门口,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南转弯时,导致车辆后面平板上乘坐的被害人王某坠车,造成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脑疝、原发脑干损伤等。经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被害人王某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经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11月1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所属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彭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被告人所属公司赔偿并对被告人彭某表示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彭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郁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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