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120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轻型封闭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丰台区京良路新发地市场经营者乐园门前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又与由东向西行驶来的张某1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前部接触,造成三车损坏,致被害人刘某受伤,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1无责任。
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2月22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及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1、谷某、郭某、步某、冯某1、冯某2、张某2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刘某户籍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急诊病例,北京中邦承达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在职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田某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