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2刑初647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刑诉〔202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19时24分,被告人赵驾驶津AXXX**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界内的津岐公路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金某某商砼有限公司门前向东右转弯过程中,适遇被害人王某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沿津岐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驶来,被告人赵未及时发现情况,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王某所驾驶车辆前部致使被害人倒地受伤,后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31日死亡。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死因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北京龙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驾驶的涉案车辆灯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归案。2021年5月25日,除保险赔偿外,被告人赵自愿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0接警记录单,情况说明,急救中心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车辆查询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李某、史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主动报警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永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