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8刑初626号
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7日5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津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天津市静海区静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霸公路6公里150处时,其所驾车辆前部碰撞前方推拉小推车的刘某1,致刘某1当场死亡。事故后,马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刘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致心肺严重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5月13日,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刘某2、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记录单、监控录像视频、抓拍照片、车辆照片、急救分中心调度科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村委会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明海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商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