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判决说理:“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所谓数据,应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而言,根据百度百科,“微信”是一种更快速的即时通讯工具,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包括表情)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支持查看所在位置附近使用微信的人(LBS功能);支持腾讯微博、QQ邮箱、漂流瓶等插件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能够实现即时通讯,无疑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 号 (2017)粤0105刑初39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的身份认证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林某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春对指控其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林某春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但对指控的715组数据的认定有异议。其次,被告人林某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被告人林某春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林某春已被羁押超过10个月,深刻认识到错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凯对指控其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的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经商议,由被告人林某春通过网上找到同案人江某(另案处理)制作了钓鱼链接http://mp.weixin.smart-top.cn及http://weixin.wa150.com.cn,再由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利用其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登陆至微信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向其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并在投诉描述中植入上述的钓鱼链接,诱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点击登录并查看投诉内容,从而在后台窃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帐号及密码。随后二人通过登陆非法获取的微信公众号大量推送其公司代理的微商产品和乐活网广告,从中牟利。至21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身份认证信息共计715组,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2、公众号的IP数据及截图,证实广州房产、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等公众号受到盗号者的多次登录,并且收到钓鱼链接信息,盗号者还利用盗取的公众号发送广告信息。
3、公司提供的广州房产公众号的数据链接、广告信息、页面截图,证实广州房产公众号分别于2016-3—2014:50:00、15:48:00接收到钓鱼信息,内容为“请1-3个工作日尽快处理投诉(复制链接到浏览器打开登录处理):http://mp.Weixin.smart-top.cn”。发送以上钓鱼信息的来源ip地址是59.38.64.192;广州房产公众号于2016-3-2100:00:07,该公众号发布了信息“广州房产官方推荐,减肥必点,福利来了,点击解锁,福利来了,点击解锁”,发布减肥广告信息的来源量ip地址是59.38.64.192。2016-3-2017:36:33、21:16:58、22:01:51、23:27:37ip地址59.38.64.192多次登录该公众号帐号。
4、腾讯公司提供的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登录ip数据,证实2016-3-2111:27:31、14:18:01、23:14:30登录ip59.38.65.241多次登录该公众号。
5、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同一钓鱼链接引发的被盗微信公众号的清单,证实共715条微信公众号的账户及密码信息,其中被盗登录时间2016-3-209:32至2016-3-213:08被盗登录IP为59.38.64.192;2016-3-219:32至2016-3-2123:59被盗登录IP为59.38.65.241。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图片,证实:在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身上未发现可疑物品,对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进行搜查,在林某春办公室发现一台电脑,在大办公室林某凯的办公桌上发现一台电脑,两台电脑均为杂牌组装机,予以扣押。林某春签认使用上述电脑与林某凯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盗取。林某凯签认扣押电脑为其本人使用,曾用这台主机在其总经理盗取回来给其的公众号发送广告链接。
7、涉案电脑截图QQ页面“左某”向林某春发送http://mp.weixin.smart-top.cn的链接,林某春签认为其用其QQ(441855041)和网友左某(真名江某)聊天,其让江某做的钓鱼网站网址;涉案电脑截图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投诉侵权页面,微信公众平台投诉指引部分截图,被告人林某春签认该网址为其本人登陆,其哥哥林某凯也登陆该网站,目的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指引让公众号主人登陆他们指定的钩鱼网站(http://mp.weixin.smart-top.cn);涉案电脑截图微信公众平台,公众平台投诉登录,输入帐号,密码登录界面,被告人林某春签认为钓鱼网站的登陆界面,公众帐号的主人打开这个钓鱼网站的网址(http://mp.weixin.smart-top.cn),要求填写公众帐号的帐号密码,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截取了公众帐号的账户信息;涉案电脑截图部分微信公众帐号及密码信息(23条)(http://mp.weixin.smart-top.cn),被告人林某春签认为其用钓鱼网站获取的微信平台公共账户的部分账户密码信息,总共获取了2000多个账户密码信息,有部分账户密码是无效的;涉案电脑截图广告素材相关截图,被告人林某春签认为其用来放在通过钓鱼网站获取的帐号发布广告的素材;涉案电脑截图乐活网页面,帐号bingbingbing登录,显示总订单34件,总金额12750元;已结算7个,已返款项960元;被告人林某春签认为其用钓鱼网站获取帐号并发布广告收益情况截图;涉案电脑截图支付宝账户截图,被告人林某春签认为其用来收钱的支付宝帐号(18×××20)。
8、中国电信提供的帐号信息,证实根据腾讯公司后台提供的非法登录715个被盗用的公众号都来源于佛山市的ip59.38.64.192,时间:2016年3月20日9:32至3月21日2:16;ip59.38.65.241,时间2016年3月21日9:32至3月21日23:59,经向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调取相关证据显示上述时间段的两个ip都是来源于帐号07×××18@163.gd。这个帐号的户主是林某春,身份证号码:445222199********,装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也就是林某春的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地址。
9、18×××20(林某春)的支付宝开户资料及开户至2016年4月8日交易明细。
10、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林某春于2016年3月20日22:53:31向林某凯发送了钓鱼网站的链接,3月21日18:29:43再次向林某凯发送另一条钓鱼网站的链接。2016年3月20日、21日,并商量在盗取公众号后如何推送广告的事宜,并称发了一个十万的号,应该至少能赚几千。林某凯、林某春二人是有经过事前合谋,林某凯明确知悉林某春是通过伪装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的钓鱼链接,共同发送上述钓鱼链接,诱使公众号使用人将帐号及密码输入,从而在后台获取他人的公众号帐号及密码,并于获取后,两人共同推送广告获利。
11、赤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所经办的林某春、林某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其所民警于2016年4月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当场缴获涉案的电脑2台,在林某春身上发现2台手机。由于电子数据搜集时效性强,经办民警发现手机后,马上送网警部门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并依法制作相关电子勘验检查记录及数据导出。
12、办案说明,证实江某暂无抓获。
13、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的身份。
14、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莫某纯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0日以来,其公司陆续接到大量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举报,称帐号被人盗取,并在被盗取的帐号上推送广告。经其公司工作人员跟进调查发现,近期确有大量微信公众号被盗取。不法人员以被侵权为由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注入钓鱼链接,蓄意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仿冒公众平舍登录页面上输入帐号与密码,从而不法人员便获得该公众号的帐号与密码,并在公众号里推送广告,谋取非法利益。其公司微信公众平台为用户提供侵权投诉功能,当用户发现某公众号涉及侵权时,可通过此功能向公众平台发出侵权投诉,投诉内容会及时发送给公众号的经营者,以保障其知情权。公众平台的工作人员将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分析,从而确定该投诉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不法人员正是通过向微信公众平台发送侵权投诉,并在投诉中注入钓鱼链接,目的就是为了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盗取帐号与密码。经其公司后台核查发现,3月20日13:45至19:00,不法人员实施注有钓鱼链接的恶意投诉共计11000次,其中约计3000条及时被其公司有效拦截,但仍有8000条已发送至被恶意投诉的微信公众号的页面上。截至22日16时,疑似己被盗取帐号和密码的公众号共715个。该钓鱼网址对应服务器的IP地址均为120.25.81.110。上述被盗的公众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根据腾讯公司与公众号经营者之间签署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6.1点说明,微信公众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因此,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拥有所有权。微信公众帐号就是微信公司推出来的一个产品,用来给人、企业,组织提供业务服务与用户管理能力的服务平台。一个著名的公众帐号下面有几千到几千万个不等的粉丝,微信公共帐号是用户在普通计算机登录操作,粉丝是在手机微信客户端浏览,微信公众号被人盗取,一是严重影响了微信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侵犯了微信公共号的使用者权益,三是盗号者非法谋私。具体金额有待核查。其公司认为,不法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送注有钓鱼链接的投诉内容,引诱经营者点击从而盗取帐号和密码,在公众号上推送广告,己严重侵害其公司和公众号运营者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己构成犯罪。
其提供有关微信公众号被不法人员非法盗取,并植入广告链接,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资料.总共三份,其中一份是广州房产公众号受到钓鱼链广告链接和发放广告信息的情况,另一份是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公众号被入侵的情况,第三份是相关的被同一钓鱼链接引发的被盗微信公众号的清单,共715个被盗的公众号。腾讯公司在3月20日,收到大量的钓鱼链接投诉,经其公司后台核查发现,在3月20日13时45分至19时许,有不法人员实施同一个钓鱼链接的恶意投诉共计11000多次,其中约3000条及时被其公司有效拦截,至3月22日16时,被盗取帐号和密码的公众号共715个,所对应的服务器的IP地址均为120.25.81.110。
钓鱼网址链接http://mp.weixin.wa150.com.cn/和http://mp.weixin.smart-top.cn/都是存放于阿里云,对应的服务器IP地址为120.25.81.110,是放在阿里云的这个地址上的服务器上的。这两个钓鱼鱼链接只是在恶意投诉中放送出去的,基本上都是http://mp.weixin.smart-top.cn/这个钓鱼网址链接发送了11000次,而http://mp.weixin.wa150.com.cn/这个钓鱼网址链接发出的比较少,也就发出10个左右,那被非法登录的715个微信公众号是由那两个IP59.38.64.192和59.38.65.241。
15、证人广州酷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某志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3月20日的14时50分44秒和15时48分26秒,他们分别接到2个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投诉,投诉里有个链接,其网址是http://mp.weixin.smart-top.cn,在当天的17时许,其按照这个链接进入到一个微信公众号的登录平台,其按照要求填入他们广州房产公众号的帐号与密码,进入后什么都没有。在3月21日凌晨零时,有人在其的广州房产微信公众号里推送了一个广告链接,内容是减肥的,里面有两个点击链接,其曾进入过,就是减肥广告。后来其就在主页上把广告删除了,但链接其无法删除,后来是腾讯把它删了。
16、证人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网络金融部工作人员万某的证言,证实其具体负责微信运营,他们有两个公众号,一个是对内的,一个对外,其中对外的公众号名称就是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帐号:makeji@cmbc.com.cn。对外公众号2016年曾四次被人入侵,具体时间是3月21日23时14分30秒、22日13时53分54秒、17时08分43秒及17时30分35秒,都是受到所在地在佛山市的入侵,具体的入侵地点要在腾讯后台才能查到。公众号3月21日第一次遭入侵,被人开启了公众号系统的一个登录保护系统,使得他们很多职员无法正常登录使用。3月22日先后两次被启动登录保护系统,其中一次停用了服务器配置,把他们为民生银行广州公司公众号提供的服务都停止了,这些都是他们自己重新修复的,这些公众号提供的服务包括客户帐号查询、商户服务,直销银行,申请信用卡、预约排号等。这些服务他们发现停用时是2016年3月22日17时多,后来到20时许才修复好。
17、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黎某华的证言,证实其现在是一名大三学生,于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司短暂从事一个月假期工,其了解到该公司经营伊妮袋减肥茶,负责人是林某春和林某凯,公司划分两个部门,客服部与运营部。其在客服部工作,该部门共有5名员工,包括某婷、某平,某思和某硕,其主要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名称:减肥达人-雪儿)向客人宣传解释产品的功效。其平时用电脑运营公众号,没有接广告在公众号传播,没有通过其他途径与客人交流,也并不知道公司是否有用公众号盗窃的行为。
18、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褚某媛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是深圳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和微商卖货。其在公司做行政管理,负责招聘和考勤工作。公司董事长是林某春。其公司接广告由运营部接,具体收入运营部才知道。
19、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严某婷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班,是属于公司的微商部,做客服人员,主要是负责客户的服务。客户对其公司微商上的商品需要咨询的就需要他们去解答。公司全称是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老板是林某春,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其公司主要经营微商、自媒体运营;其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申请的营业执照。公司主要分商部和自媒体运营部,公司共有15名员工,老板是林某春,自媒体运营部的负责人是林某凯,他们部门的事其不了解,其在微商部,负责人叫左佐(同音),前几天辞职,剩下5个员工,有其、陈某平,李某1、关某硕、黎某2。其公司是经营减肥药、去痘药及妇科药产品;这些产品都是他们公司代理的,其使用的是公司的的微信号jianfeixuer2,客户看到其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推广的公告后有兴趣的就会加公司的微信号,加到其的就会向其咨询广告上的产品,其就回答客户的疑问,如果客户选中商品付钱后其就会告诉某媛发货,其的工作就结束了。其不清楚公司如何推广产品,老板也不会跟他们说,只是有的时候会询问客户的情况,因为确为有时老板会说投放了很多广告想知道有多少客户咨询产品,其不清楚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有多少,分别是什么。其听左佐说他们微商部卖产品三月份有十七万收入,二月有十万,其他其就不清楚。其是使用公司的电脑与客户交流,所使用的平台就是微信。
20、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陈某烈的证言,证实其是公司微信部职员,主要负责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工作。其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约有30-40个,粉丝有70多万,有很多公众号其不记得,其记得的有:(1)广东萌宝大赛,号码gd52052;(2)中国美妆,号码meizh500;(3)视觉汇,号码shijuehui888;(4)视觉说,号码sjueshuo;(5)最文艺,号码zuiwys;(6)吃货小主,eat2002;(7)美妈潮爸萌宝,aambao;(8)生活潮人;(9)食尚台,号码foodsi;(10)生活俱乐部,号码shhclub;(11)舌尖上的佛山,号码foshann;(12)吃喝玩乐IN佛山,号码fosh88;(13)你好佛山;(14)佛山那些事;(15)最IN佛山。其他的现在想不起来了。其公司运营的公众号都是外面公司的,其不知道是如何获取的,不知道是申请的还是购买,或是盗窃的。微信部有七个人,每人运营的公众号都是主管分配好的,他们主管叫林某凯,老板是林某春。主要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搞活动,配图文,吸引粉丝关注投票,粉丝关注多了,就可以在公众号推送的内容上附带广告,广告接单是陈某乐负责。广告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其公司微商产品广告,以减肥产品为主,另一种是其他公司跟其公司联系,由陈某乐接单,然后在公众号上投放广告,广告收入其不负责,所以其不清楚。其是2015年8月底加入公司的。微商部的情况其不了解,他们销售的产品其听说有减肥产品,但具体是什么产品不知道。公司老板是林某春,分微信部和微商部,微信部由林某凯负责,微商部由左佐负责。
21、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李某茵的证言,证实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林某春,林某春的大哥林某凯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主要经营微商、自媒体运营。其在公司负责微商,他们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广告,如果有顾客看到广告后感兴趣就加他们公司微商部的客服帐号为好友,然后通过微信聊天了解产品情况,如需购买就透过微信下单购买,其公司就通过快递方式把产品送达给客户.贷款支付可以是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也可以是货到付款,其就是负责微信部一个客服帐号的管理,负责向顾客介绍给顾客,其的客服帐号是减肥雪儿。另外如果对方成功下单,其就会将单的信息发到其他们公司微商部的群中,由其他人负责,发货,其实就是负责售前和售后的事情。他们公司是经营减肥药、去痘药及一些妇科药产品;这些产品都是其公司代理的;其知道公司还通过他们微信公众号发送广告给顾客。其不清楚公司的公众号、自媒体运营是怎么经营的。
22、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关某硕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15日入职深圳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从事微商客服,负责微信号jianfeixuer7,向顾客销售仙人掌果粉,奶昔咀嚼片两种减肥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微商销售和公众号运营,人员共14人,微商部5人,运营部7人老板与运营部负责人各1人.平时办公是一房一厅结构,房间为老板办公室,大厅分为两部分,供微商部和运营部使用。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到下午6点,其负责添加进来的客户,向其提供产品推销。商品价格308元一套装,工资为1800加提成。运营部的具体工作不清楚,其留意到他们会把一些新闻和美容保健的文章发送到公众号,具体发在哪些公众号便不清楚了。
23、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陈某平的证言,证实其在公司负责做网络客服。其不清楚公司运营公众号的情况。其只是负责微信网络客服,微商客服,微信就是减肥雪儿的拼音名,其负责销售。其入来就做微商,董事长是林某春,公司约有10多人,而其则负责微商客服及销售。
24、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陈某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入职,负责微信公众号图文编辑,工资2000元底薪加提成。公司有成员15人,除老板林某春和微信部经理林某凯外,其与成员有13人,有微信部和微商部两个部门,平时通过发广告赚钱。公司运营哪些公众号其不清楚,公众号的来源具体是林某凯给其的,真正如何得来要间林某凯。
25、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翁某平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1月入职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编辑每日公众号的图文,工资2600元每月。据其了解,公司是2015年6月注册的,老板是林某春,他哥哥林某凯是公司运营部主管,公司以运营和微商为主。做公众号的有其和杨某琪、成某君、黄某荣、陈某烈等人。杨某琪是他们的主管,主要分配公众号给他们作图并考查他们每个公众号聚集的微信号。其主要负责4个公众号(舌尖上的佛山、最IN佛山、佛山微时光、佛山那些事儿),公司具体有多少公众号其不清楚。其还曾为不是他们公司的20多个公众号做图文和广告,这些广告是他们微商经营的。这些公众号是主管林某凯给其的,给其时连同密码一起交给其,后来其负责公司的4个公众号后,就很少做这些了,这些非本公司的公众号都是陈某乐在经营图文。具体的名称其忘记了,这些非本公司的公众号来源其也不清楚。公司没有运营平台,只有做运营的电脑,都放置在公司。
26、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杨某琪的证言,证实公司法人代表是林某春,日常在公司负责管理的经理是林某凯,公司由13名员工组成,其中5人负责微商、7人做运营、1人做行政。其是负责方案运营工作及协助经理林某凯向员工安排运营的相关工作。其是在2015年8月27日入职公司的,其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人民币。其公司经营减肥药祛痘药及一些妇科药产品,这些产品都是其公司代理的,他们是在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广告,顾客看到广告后就加他们微商部的帐号为好友,后通过微信了解产品情况,如需购买就通过微信下单购买,其公司就通过快速方式把产品送达给顾客,但怎么支付费用其就不清楚,这是公司的微商部负责的。自媒体运营是先是在推送其公司自编文章。图片或“搬砖”一些热门文章、图片到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给关注他们公众号的“粉丝”阅读,目的就是让“粉丝”们继续关注或增加“粉丝”;之后他们就可以接一些品牌的广告推广或他们自己产品的广告到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了,达到可以赚广告及推销公司代理的产品。其知道的就有45个微信公众号左右,其中有15个左右的微信公众号是以其公司的名义到微信平台申请回来的,另一部分是在淘宝网上购买回来的,这些公众号现在都是在正常使用。通过正常申请的公众号是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去微信申请认证的;而那些购买回来的公众号是由林某凯负责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不清楚公司有无通过非法得到微信公众号,但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春在公司里有跟其讲过有人盗微信公众号去使用,问其对这种事怎样看,其当时就回答他说这是不道德的行为,然后林某春就叫日常工作中保管好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平常都是使用公司的电脑登录,服务器是微信的后台提供的。
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其记得一些,具体有:一起妆,美人穿衣、生活播报、中国美妆、护肤。每天看星座、护肤大课堂。最萌宝、最文艺,吃货小主、视觉说、视觉汇、女神Online、北京萌宝大赛。全民萌宝大赛、广东萌宝大赛,生活库,全球生活百科、美妈潮爸萌宝、萌宝俱乐部、活在深圳、生活俱乐部、东拉西扯、热点杂谈,食尚台、十分美味、全球品牌联盟、全球品牌中心、女话夜谈、广东爱旅行、吃喝玩乐IN佛山、舌尖上的佛山、最IN佛山,佛山微时光、佛山美食每刻、大佛山美食树、你好佛山,佛山那些事儿、广东爱旅行、广东青年社、广东地铁,粤滋味、生活启视、生活潮人等等,其他的公众号其记不起了。其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来源是通过QQ及一些媒体平台进行接单,这是由陈某乐负责。公司有两名负责人,林某凯是经理,林某春是法人,他们在公司有自己的办公室,公司所有的微信公众号都是林某凯负责决定,后由公司的职员申请的。
27、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成某君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入职,负责图文编辑与与推选,固定工资每月2700元。公司老板是林某春,设有微信部(林某凯负责)、微商部(林某春负责)两部门。公司日常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发广告赚取广告费,公司的公众号主要有:最文艺、吃货小主、一起妆、中国美妆、护肤大课堂、生活俱乐部、食尚台、全球品牌联盟、广东地铁、最萌宝、生活库、美妈潮爸萌宝、全球生活百科、萌宝俱乐部、生活潮人、热点杂谈共16个。这些公众号都是通过身份注册后的,具体用谁的身份证就不清楚了。其并不清楚公司有非法来源的公众号,广告来源与收入也不清楚。其的微信名是成Yin君,徽信号是CYinJun,QQ号是1243395516。
28、证人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黄某荣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0月入职公司,具体负责在公众号里写文案发广告等。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老板是林某春,哥哥林某凯是运营部主管,公司的主要业务分为公众号运营和微商,公众号运营部门主要有杨某琪、翁某平,成某君,陈某烈、陈某乐等人,微商有陈某平,严某婷,关某硕,李某茵、某弗等人。其手上有4个公众号(吃喝玩乐IN佛山、佛山美食每刻、你好佛山、大佛山美食树),都是公司注册的。不清楚公司有多少公众号,之前还负责其他3个公司注册的公众号,后来林某凯不让做了.没有负责过非本公司的公众号.运营公司公众号时只发过一次广告,来源于朋友,广告费交回公司。主要是用公司的电脑运营,平台是微信公众平台。其的微信号是393582518。林某春是老板,他做什么其不清楚,而林某凯是其的主管,主耍分配工作给他们。要他们运营那些公众号。
29、被告人林某春供述,证实其是利用10多个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邮对大量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注入钓鱼链接,蓄意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在仿冒公众平台登录页面上输入帐号和密码,从而获取到该公众号的帐号和密码,并在该公众号上推迭广告,从而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3月的一天,其在一个叫“地方自媒体”的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消息说收到一个怀疑是盗号的网页链接,其就叫人发出来给其看,其登录那个怀疑盗号的网页链接后就想找人也做个类似的出来。于是其就找到一个一直帮其公司负责编程工作的江某,其把那个怀疑是盗号的网页链接发给江某看,问他能不能做一个一样的网页出来,过了两三个小时江某就把他做好的仿冒微信公众平台网页链接发给其看。然后其告诉江某还要做个后台来记录在此网页输入的所有帐号和密码,又过了几个时江某就做好了记录所有输入帐号和密码的后台网页给其。其在获得这个仿冒微信公众平台的钓鱼链接后,到淘宝上以6.7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20个微信公众小号,开始同时在其和其哥林某凯的电脑上登陆这些微信公众小号,然后其和其哥林某凯用这些微信公众号登录到微信官方的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板块中其要投诉页面,以被侵权为由对大量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注入钓鱼链接,填入内容:“点击这个处理:http://mp.weixin.smart-top.cn”,目的就是指引被投诉的微信公众号主人登陆其的这个仿冒的微信平台钓鱼网页并输入帐号和密码登录,从而使其可以获得对方的帐号和密码。其通过登录钓鱼网站的后台http://mp.weixin.smart-top.cn获取有2000多个微信公众号的帐号和密码记录,其中有部分帐号和密码是错误无法登录上。因为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有规定是一天只能发一条,所以其和其哥林某凯在公司一直等到晚12点一过便在各自的电脑上尝试登录通过钓鱼网站到盗取的微信公众号帐号,以争取时间发布他们自己需要发的广告。他们通过盗取得的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的广告一个是卖他们公司主打的减肥产品,文案标题是“别瘦成郑爽,别胖成李湘,这样的姑娘美得刚刚好!”另外主要的就是帮乐活网发布广告,具体广告内容可上www.lehuolhu.com登录其的帐号bingbingbing,密码是777777,在产品及文案一栏点击商品列表即可看到他们所发的广告素材。有人通过他们发的广告直接登记信息成功购买广告推销的产品后,乐活网便会与其统计分成,有成功做成订单后,乐活网就会把分成所得通过支付宝转给其的帐号上。钓鱼网站链接网址http://mp.weixin.smart-top.cn,是其找一个叫江某的人帮忙创建和维护的。后台显示有2908个帐号和密码被记录下来,可是有部分帐号和密码是错误的无法登陆,具体有多少能登录上的其没统计。其没统计过在盗取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一共发送多少条虚假投诉内容,反正就是通过淘宝购买的微信公众小号进行投诉,知道该小号被微信官方封号无法使用为止。其和其哥都有登录过盗取的微信公众号,都是在公司他们各自的电脑上操作。其都是逐个登录被盗的微信公众号,就是登陆一个帐号发完广告后,退出再登录另一个帐号的。其和其哥没有具体分工,除了钓鱼网站是其叫江某创建的以外,其和其哥都有到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投诉描述并注入钓鱼网站链接,从而通过登录取得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信息牟利。他们就是通过登录盗取得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信息,主要一个就是发布他们公司的减肥产品,另一个就是与乐活网合作帮其推广发送广告,与乐活网统计分成,通过登录乐活网显示,客户通过其帮乐活网推送广告下的订单是34个,总金额12750元,已结算的是7个,已返款额是960元。成功做成订单后,乐活网就会将利润分成转到其的支付宝帐号18×××20上。
其和其哥林某凯都是在自己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同济广场D座2101、2103房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自的办公电脑上进行侵权操作。他们利用10多个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对大量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注入钓鱼链接,蓄意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在仿冒公众号平台登录界面上输入帐号与密码,从而获得该公众号帐号与密码,并在该公众号上推送广告,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和其哥没有具体的分工,就他们两个人进行操作。
其有通过盗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然后插送广告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2016年3月份,其知道可以在微信盗取别人公众号的事,于是其就找到帮其公司编程的江某,要他帮其做一个能盗号的网页,江某大概用了3小时就做出一个仿冒微信公众平台网页链接给其,然后其告诉他还要做后台来记录在此网页输入所有的帐号与密码。后来他做好了给其。然后其就以20多个微信公众小号,利用江某为其做的仿冒微信公众平台的钓鱼链接,和其哥林某凯一起在微信平台操作,盗取别人的公众帐号与密码.这个仿冒微信公台的钓鱼网站链接网址是http://mp.weixin.smart-top.cn,这个是其叫江某帮其做的,也是他维护的,后台用来记录这个钓鱼网站登录输入的有帐号与密码的链接网址其记不清了,在公司的电脑可查询。江某是哪里人其不清楚,他应该人在上海,他的手机号码其没有,只有他的QQ号,在其QQ441855041里面有备注江某的那个号,其也没有见过这个人.以前江某帮其做一个编程,其就给他100到200元,后来其就按月给1000到2000元左右。在其的电脑里显示他们盗取了2908个公众号的帐号与密码,但有部分帐号与密码是错误的,无法登录,具体能登录的有多少其没有统计。他们在盗取回来的公众号发了多少广告其不清楚,其自己估计发了不到20条,因为每一个微信公众号每天只能发一条广告,他们大约也就是拿了近20个盗取回来的发广告,林某凯是具体负责在盗取回来的公众号发广告的,具体怎样其不清楚。发了多少虚假投诉这个数字他们没有统计,但都是他们两人弄的,其用20个买回来的公众号投诉,大概一个投诉近30个公众号,加起来有超过600条。其是在公司里面的电脑进行操作的.其主要用360安全浏览器,而林某凯是使用微小宝,微小宝公众号助手软件可以方便多账号管理和定时群发信息。分工具体是这样,盗取公众号的钓鱼链接是其叫江某搞的,把钓鱼链接插入公众号他们两个一起,连同登录盗取回来的公众号插入广告信息,但具体是林某凯做的多,他们发的广告是他们微商的减肥广告,还有就是乐活网去斑祛痘等广告,都是这个类型的。减肥的微商广告他们代理自己赚钱,乐活网是链接广告,粉丝买了产品他们才有提成。微商的钱他们无法确定,乐活网后台查对接了34个订单,总价12750元,但有7单结算提成,已返960元。盗取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创收,对盗取回来的公众号名称其没有去记忆,因为这些只是用于登录发送广告信息。
只有其和林某凯一起做,投诉行为由其负责,林某凯则负责将盗用回来的公众号让他登陆进行植入广告。在公司其是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林某凯是公司微信部的经理,植入广告是其派给他的工作任务。其不知道林某凯是否清楚那些公众号的具体来源。其的公司只有一条100兆的光纤网线,是以其的名义向中国电信申请的。
其找江某伪造投诉链接的日期是2016年3月20日。那天是星期日,林某凯休息,其是在3月20日11时许通过网上找江某伪造投诉链接的,下午15时许其打电话通知林某凯回来公司。林某凯回到公司,将所有盗取的公众号及密码发给林某凯,让他从中挑选一些看看能否植入广告。其事前没有和林某凯商量过,因为3月20日那天林某凯刚好休息,其回到公司上网在一个微信群看到别人使用的钓鱼链接可以盗取他人的公众号,其才临时决定找江某伪造投诉链接的.其负责找江某伪造投诉链接,江某作出投诉链接后,其将这个投诉链接投诉到其他公众号,如果有人点击链接要填入帐号和密码,其可以获取对方的帐号和密码,由于很多帐号和密码是假的,这样就无法登陆,其获取了他人公众号的帐号和密码后,其就与林某凯从中挑选一些帐号和密码登陆进行植入广告。林某凯应该不知道这些公众众号的具体来历,因为其没有对他说,也不知道其找江某伪造投诉一事。林某凯有登陆那些其通过江某伪造的投诉链接获取的公众号,并从中挑选部分帐号和密码登陆植入广告。他们两人在公司内使用各自的电脑上网登陆他人的公众号植入广告。其与林某凯所使用的电脑主机IP地址就是其公司在中国电信佛山公司开办光纤网线的IP地址。
30、被告人林某凯的供述,证实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经营公众号,帮微商推发广告和推发微商产品,他们公司也经营微商产品,主要是减肥祛斑等美容保健品。其是运营部经理,公司总有15人,公司大概有200多个公众号,这些公众号都是通过举办活动得来的,都是合法注册的。他们有盗用别人的公众号推发广告。他们利用10多个公众号在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对大量公众众号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植入钓鱼链接,蓄意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在仿冒公众平台登录界面上输入帐号与密码,从而获得该公众号帐号与密码,并在公众号上推送广告,从而谋取非法利益。植入的钓鱼链接网站是其弟弟林某春找人创建的,不需要维护,具体找谁创建网站,其不是很清楚。其不记得钓鱼网站链接网IP地址,他们盗取到有用的公众号20-30个,他们登录盗取的微信公众号都是在公司里操作的,主要使用其办公的电脑和总经理办公室电脑,具体都是其弟林某春链接盗取后,由其登录验证盗取的公众号是否有用。登录被盗公众号不用什么软件,点开网页输入帐号密码,进入后点群发,输入群发内容和广告链接,如果对方有保护,限制了群发功能就不能发,如果没有保护就能发八条左右的广告。盗取公众号主要发送自己公司减肥产品微商广告内容。公司没有在盗取的公众号帮其他公司推送广告谋利,因为在盗取的公众号推送广告,都会在几分钟内被删除掉,所以都是只发自己公司的产品,其他公司的广告都是自己管理的公众号内发送。
2016年3月中旬,其和林某春在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盗用了20多个微信公众号推发广告谋取利益。他们在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在仿冒公众平台登录界面上输入帐号与密码为由,对大量公众号进行投诉。在投诉描述中注入钓鱼链接,蓄意引诱公众号经营者点击并在仿冒公众平台登录页面上输入帐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该公众号帐号与密码,并在该公众号上推送广告。这样做是为了图财,推送广告谋取的利益其弟说只有不到1000元,具体数目其不清楚。
对于全案定罪量刑,本院现综合评判如下:
一、罪名及情节的确定
(一)“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因此,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功能、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等处理,是刑法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核心要件。所谓数据,应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而言,根据百度百科,“微信”是一种更快速的即时通讯工具,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包括表情)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支持查看所在位置附近使用微信的人(LBS功能);支持腾讯微博、QQ邮箱、漂流瓶等插件功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能够实现即时通讯,无疑具备数据处理和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微信公众号”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根据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该账号与QQ账号互通,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依赖“微信”运行的“微信公众号”实际是“微信”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三)本案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侵入系统”+“获取数据”,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利用钓鱼链接,诱骗“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点击登录并查看投诉内容,进而在后台窃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及密码;属于未经权利人允许盗用账号密码,获取信息的行为,符合“侵入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模式。
“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账户和密码属于相关司法解释界定的“身份认证信息”,故单一“微信公众号”即可成立一组“身份认证信息”。另证据审查的核心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与证据提供者的情况、是否具有案件利害关系没有必然联系。腾讯公司在计算机技术发展水平和互联网安全防范上的研究已居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微信”及“微信公众号”由该公司研发并具体管理,由该公司提供有关涉“微信公众号”犯罪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情况符合司法实践。就本案而言,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被同一钓鱼链接引发的被盗“微信公众号”的清单及二被告人对扣押电脑、扣押电脑截图、登录网址的截图签认,可证实二被告人先后非法获取有715条“微信公众号”的账户及密码信息,符合获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应界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二、量刑
鉴于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归案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对行为性质的理解及辩解属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微信公众号”无法运行、功能崩溃及被害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故综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罪行程度,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二被告人均可在区分罪责的前提下适用非监禁刑。
另对公诉人当庭认定被告人林某凯系从犯的公诉意见,经查,本案钓鱼链接虽系被告人林某春找他人制作,但在盗取他人“微信公众号”、获取“身份认证信息”,进而发布广告牟利的犯罪过程中,其与被告人林某凯仅系分工不同。被告人林某春的作用虽大于被告人林某凯,但不足以就此认定二人在本案中有主、次之分,故公诉人的上述公诉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供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其辩解属对行为性质的错误理解,仍成立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春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凯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征远
审 判 员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赵晓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