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14刑初897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受贿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班某某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旅游执法大队副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借为名向北京紫禁之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索取人民币共计12.8万元。被告人班某某被调查人员带至昌平区纪委区监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赃人民币1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中受贿款十二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余款二万二千元,折抵被告人班某某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广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