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02刑初66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职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投标某公司湖北江陵项目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通过袁x(已判刑)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同案犯袁x供述、证人袁某、游某、陈某、柯某、徐某、丁某、唐某证言、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转账凭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账户明细、湖北江陵项目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发票、银行刷卡单据、借款及报销明细、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成立某物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某责任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贵州公司)基本情况、批复、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陈某某主体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皓宇